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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14版 法律服务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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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 告

  被申请执行人:张江林、颉永芳

  借款人、抵押人:张江林,公民身份号码:650103195904265115

  抵押人:颉永芳,公民身份号码:650103195905210028

  因债务人、抵押人张江林、颉永芳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相关法律的规定,依法签发(2023)新乌诚信证内字第17681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以上被申请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10月25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刘卫民,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7203083514

  抵押人:李世香,公民身份号码:652402197406283725

  保证人:新疆奥特莱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你们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5年7月17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县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5)新乌证内字第28677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叁拾壹万元整,借款期限240个月,自2015年7月17日至2035年7月17日。保证人新疆奥特莱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自愿为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刘卫民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15期(其中连续逾期6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截至2023年10月12日,欠款本金228411.47元、利息6254.35 元,合计人民币234665.82元(大写:贰拾叁万肆仟陆佰陆拾伍元捌角贰分),2023年10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23楼

  联系电话:13899978717、0991-2355127 李天军;15099160162、0991-2825790 赵 成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10月25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朱景琨,公民身份号码:650106199109041320

  借款人、抵押人:王国合,公民身份号码:654001198404052913

  你们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5年11月17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6)新乌证内字第22854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贰拾伍万叁仟元整,借款期限120个月,自2015年11月17日至2025年11月17日。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朱景琨、王国合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38期(其中连续逾期13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截至2023年10月12日欠款本金75101.77元、利息4971.99 元,合计人民币80073.76元(大写:捌万零柒拾叁元柒角陆分),2023年10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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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10月25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郑羿,公民身份号码:654122199003251315

  你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7年9月27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9)新乌诚信证内字第1391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伍拾玖万叁仟元整,借款期限360个月,自2017年9月27日至2047年9月27日。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郑羿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12期(其中连续逾期10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截至2023年10月12日欠款本金534103.36元、利息18636.75 元,合计人民币552740.11元(大写:伍拾伍万贰仟柒佰肆拾元壹角壹分),2023年10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23楼

  联系电话:13899978717、0991-2355127 李天军;15099160162、0991-2825790 赵 成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10月25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李荣虎,公民身份号码:320621196204195513

  借款人、抵押人:黄彩霞,公民身份号码:620521198007134468

  你们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4年6月26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5)新乌证内字第20262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肆拾柒万元整,借款期限120个月,自2014年6月26日至2024年6月26日。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李荣虎、黄彩霞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68期(其中连续逾期14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截至2023年10月12日欠款本金74169.62元、利息7459.98 元,合计人民币81629.6元(大写:捌万壹仟陆佰贰拾玖元陆角整),2023年10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23楼

  联系电话:13899978717、0991-2355127 李天军;15099160162、0991-2825790 赵 成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10月25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黄海洋,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7904243031

  借款人、抵押人:李雪莲,公民身份号码:652327197907160047

  你们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3年5月31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3)新乌证内字第27286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叁拾捌万叁仟元整,借款期限360个月,自2013年5月31日至2043年5月31日。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黄海洋、李雪莲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42期(其中连续逾期3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截至2023年10月12日欠款本金312101.35元、利息2605.85 元,合计人民币314707.2元(大写:叁拾壹万肆仟柒佰零柒元贰角整),2023年10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23楼

  联系电话:13899978717、0991-2355127 李天军;15099160162、0991-2825790 赵 成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10月25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戴海霞,公民身份号码:230709198511270024

  保证人:蒋清达,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8206086474

  保证人:新疆广汇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保证人:新疆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们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1年7月27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个人贷款不可撤销担保书》,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1)新乌证内字第39134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贰拾伍万元整,借款期限180个月,自2011年7月27日至2026年7月27日。保证人新疆广汇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蒋清达自愿为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戴海霞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61期(其中连续逾期17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截至2023年10月12日欠款本金95002.13元、利息7717.76 元,合计人民币102719.89元(大写:壹拾万贰仟柒佰壹拾玖元捌角玖分),2023年10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23楼

  联系电话:13899978717、0991-2355127 李天军;15099160162、0991-2825790 赵 成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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