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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12版 旧闻揭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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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曾婷、工作人员程起超下发此通知,向被申请执行人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五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被申请执行人承担。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201659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1年3月22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1)新乌中信证执(核)字第158号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抵押人) 王传文

  债权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3年5月24日与借款人(抵押人)王传文、保证人新疆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60072013100177130301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3)新乌证内经字第013271号。

  根据编号60072013100177130301《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申请执行人(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已于2013年5月24日向被申请执行人王传文发放借款人民币348000元,借款期限30年。

  现申请执行人(债权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称:被申请执行人王传文已累计逾期25期,连续9期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已违反编号60072013100177130301《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申请执行人已于2020年11月5日向被申请执行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购房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

  现申请执行人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清偿上述借款的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304903.9元;利息人民币6614.86元、罚息人民币161.94元。此利息计算截止日为2021年2月2日;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按照编号60072013100177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和罚息利率,偿付自2021年2月3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催收费用、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邮寄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人民币伍佰元(小写500元)等其他各种费用;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抵押人)按照编号60072013100177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曾婷、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被申请执行人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五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被申请执行人承担。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201659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1年3月22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1)新乌中信证执(核)字第45号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抵押人) 邹世辉

  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 张晓均

  保证人 新疆得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债权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3月26日与借款人(抵押人)邹世辉、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张晓均、保证人新疆得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60032016100055130601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6)新乌证内经字第007489。

  根据编号60032016100055130601《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申请执行人(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已于2016年3月29日向被申请执行人邹世辉发放借款人民币2380000元,借款期限10年。

  现申请执行人(债权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称:被申请执行人邹世辉已累计逾期48期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已违反编号60032016100055130601《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申请执行人已于2021年1月25日向被申请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

  现申请执行人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清偿上述借款的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1588354.5元;利息人民币80044.47元、罚息人民币4076.27元。此利息计算截止日为2021年1月26日;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按照编号60032016100055130601《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和罚息利率,偿付自2021年1月27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催收费用、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邮寄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人民币伍佰元(小写500元)等其他各种费用;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抵押人、抵押物共有人、保证人)按照编号60032016100055130601《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保证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曾婷、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被申请执行人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五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被申请执行人承担。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201659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1年3月22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1)新乌中信证执(核)字第261号

  借款人(抵押人):杨阳

  你与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新民路支行于2015年11月23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A:[]字[工]行[新民路]支行[2015]年[1399]号《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以下简称该合同),以所购位于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北路109号1栋8层B3单元803的房产作抵押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260000元,期限自2015年12月18日至2030年12月18日止。该合同经我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15)新乌证内经字第027245号。

  现贷款人称,你违反了合同约定,已连续18期、累计29期未能按期如数偿还借款本息,截止2021年3月2日,你尚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新民路支行剩余贷款本金人民币213828.37元,利息、罚息、复利合计人民币18910.76元。本息合计人民币232739.13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以及是否与贷款人(抵押权人)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五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联系人:曾婷

  电话:0991-2201659

  1899987516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1年3月22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1)新乌中信证执(核)字第265号

  借款人(抵押人):杨苏莉

  你与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新民路支行于2017年10月25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A:[按]字[工]行[新民路]支行[2017]年[843]号《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以下简称该合同),以所购位于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新民路药材库巷68号16栋7层3单元702的房产作抵押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450000元,期限自2017年11月7日至2037年11月7日止。该合同经我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17)新乌证内经字第024706号。

  现贷款人称,你违反了合同约定,已连续13期、累计17期未能按期如数偿还借款本息,截止2021年3月2日,你尚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新民路支行剩余贷款本金人民币419686.11元,利息、罚息、复利合计人民币23530.32元。本息合计人民币443216.43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以及是否与贷款人(抵押权人)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五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联系人:曾婷

  电话:0991-2201659

  1899987516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1年3月22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1)新乌中信证执(核)字第264号

  借款人(抵押人):王博

  你与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新民路支行于2018年10月17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A:[二手]字[工商]行[新民路]支行[2018]年[1892]号《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以下简称该合同),以所购位于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哈密南路45号众福苑小区二栋2单元502室的房产作抵押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436000元,期限自2018年10月26日至2043年10月26日止。该合同经我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18)新乌中信证内经字第019671。

  现贷款人称,你违反了合同约定,已连续9期、累计14期未能按期如数偿还借款本息,截止2021年3月2日,你尚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新民路支行剩余贷款本金人民币421072.49元,利息、罚息、复利合计人民币15045.18元。本息合计人民币436117.67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以及是否与贷款人(抵押权人)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五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联系人:曾婷

  电话:0991-2201659

  1899987516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1年3月22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1)新乌中信证执(核)字第263号

  借款人(抵押人):王凤

  你与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新民路支行于2014年12月1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A:[]字[工]行[新民路]支行[2014]年[1507]号《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以下简称该合同),以所购位于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喀什东路498号华源·博雅馨园31栋4层1单元403的房产作抵押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420000元,期限自2014年12月5日至2039年12月5日止。该合同经我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14)新乌证内经字第0276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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