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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12版 旧闻揭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0-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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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接11版)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姚海英

  抵押物共有人:郑龙

  你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友好南路支行、保证人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9日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阶段性担保及回购承诺函》,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6)新证经字第16617号],现因贷款人以借款人、抵押人姚海英已累计10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公证书,截止到2020年6月11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本金262035.32元,利息0元,罚息0元,本息合计262035.32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见报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电话:0991-2331562

  联系人:陈静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0年9月21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杨延钊

  你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友好南路支行、保证人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8日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阶段性担保及回购承诺函》,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6)新证经字第16865号],现因贷款人以借款人、抵押人杨延钊已连续七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公证书,截止到2020年6月11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本金279957.06元,利息7950.39元,罚息293.49元,本息合计288200.94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见报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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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0年9月21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蒋安平

  你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解放路支行、保证人新疆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8日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阶段性担保及回购承诺函》,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7)新证经字第2585号],现因贷款人以借款人、抵押人蒋安平已连续四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公证书,截止到2020年6月11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本金1244060.44元,利息15248.92元,罚息457.92元,本息合计1259767.28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见报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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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陈静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0年9月21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张效德

  抵押物共有人:白仙

  保证人:乌鲁木齐国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南湖路支行于2013年6月18日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3)新证经字第16761号],现因贷款人以借款人、抵押人张效德、抵押物共有人白仙已累计十五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公证书,截止到2020年4月20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本金341742.39元,利息1395.45元,罚息2.17元,本息合计343140.01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见报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电话:0991-2331562

  联系人:陈静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0年9月21日

  核 债 通 知

  债务人、抵押人:杨智臣(男,公民身份号码:652101197612280418)

  债务人、抵押人杨智臣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青年路支行于2014年10月9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65020120140040724《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4)新证经字第19136号。

  根据该借款合同,债务人杨智臣向该银行借款人民币捌拾伍万元整,借款期限120个月。截止2020年5月31日,共欠已到期及未到期贷款本息644564.18元(其中贷款本金630416.46元,利息14147.72元),以及截止到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被执行日)而产生的利息(包括罚息),以及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周顺兰、公证员助理祖力胡马尔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

  联系人:周顺兰

  电话:0991-2316502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0年9月21日

  核 债 通 知

  债务人、抵押人:张明(男,公民身份号码:340504198305020019)

  债务人、抵押人张明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青年路支行于2013年9月12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65020120130050674《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3)新证经字第38217号。

  根据该借款合同,债务人张明向该银行借款人民币玖拾伍万元整,借款期限120个月。截止2020年5月31日,共欠已到期及未到期贷款本息494765.84元(其中贷款本金473145.44元,利息21620.40元),以及截止到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被执行日)而产生的利息(包括罚息),以及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周顺兰、公证员助理祖力胡马尔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

  联系人:周顺兰

  电话:0991-2316502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0年9月21日

  执 行 证 书

  (2020)新乌中信证执字第140号

  申请执行人(债权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北京路支行

  法定代表人:刘光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928681587G

  营业场所: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北路334号

  委托代理人:蒋伟,男,1961年7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0107196107200511,身份证住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西虹东路64号院4号楼1单元702号

  被执行人: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何子晶,男,1989年5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323198905046818,身份证住址:甘肃省古浪县直滩乡西分支村二组14号

  根据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2018年10月12日下发《关于调整乌鲁木齐分行辖属一级(管辖)支行布局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原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河北东路支行合并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北京路支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北京路支行作为现债权人于2020年5月6日向本处提出申请,要求本处就(2018)新乌中信证内经字第010458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签发执行证书,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

  1、《执行证书申请书》;

  2、《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4、编号A:【二手贷】字【工】行【河北东路】支行【2018】年【0000442】号《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及(2018)新乌中信证内经字第010458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个人贷款借款凭证、还款账户流水、不动产登记证明复印件各一份;

  5、《债务提前到期通知书》原件一份及邮寄详情单、被执行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各一份。

  经查,原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河北东路支行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杨万虎与被执行人何子晶于2018年5月18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A:【二手贷】字【工】行【河北东路】支行【2018】年【0000442】号《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被执行人出具了《借据》, 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前述合同、借据经原乌鲁木齐市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18)新乌中信证内经字第010458号。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被执行人何子晶因购买位于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友谊路1号6栋5层3单元504的房产向原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河北东路支行借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借款期限二十年,自2018年6月1日起至2038年6月1日止。并以该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已办理抵押登记。

  申请执行人向我处申请称:被执行人未按时足额还款,申请执行人已宣布合同项下债务全部到期,要求被执行人于2020年4月30日前清偿全部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截止2020年5月6日,被执行人仍未清偿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仍欠申请执行人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贰拾肆万壹仟元捌角陆分(241000.86元),利息人民币柒仟柒佰元贰角伍分(7700.25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0年4月21日。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清偿上述本息合计人民币贰拾肆万捌仟柒佰零壹元壹角壹分(248701.11元),并承担2020年4月22日起至债务全部清偿完毕前或执行完毕前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同时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机构对本执行证书所涉及的债权债务进行了审查,现查实:

  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路支行提供的《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系本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合同、借据完整;

  二、原债权人已按《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的约定,于2018年6月1日向被执行人何子晶足额发放了借款本金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250000元整);

  三、被执行人何子晶因违反了《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的约定,已连续7期,累计10期未按时归还贷款本息,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24日以中国邮政特快专递方式向被执行人寄送《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合同项下债务全部到期,要求被执行人于2020年4月30日前清偿全部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

  四、本公证员与本处工作人员郑婕以下列方式对上述债务履行情况进行了核实:

  1、依据被执行人何子晶申请公证时在《承诺函》中预留的地址、联系方式,于2020年5月19日以中国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向被执行人寄送《核实债务通知》以核实上述债务,并要求被执行人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

  2、本处于2020年6月12日在新疆法制报公告栏刊登《核实债务通知》以核实上述债务,并要求被执行人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刊登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前述被执行人均未在合理期限内对上述所欠债务数额及履行情况提出异议;

  现应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北京路支行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特出具本《执行证书》。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北京路支行可持本《执行证书》及《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为: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何子晶

  执行标的为:

  1、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贰拾肆万壹仟元捌角陆分(241000.86元)、利息人民币壹万零玖元伍角陆分(10009.56元),本息合计人民币贰拾伍万壹仟零壹拾元肆角贰分(251010.42元),利息截止日为2020年6月22日;

  2、按《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的约定承担自2020年6月23日起至债务全部清偿完毕前或执行完毕前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附件:1、《核实债务通知》及EMS邮件详情单复印件

  2、2020年6月12日《新疆法制报》B5版公告复印件一份一页。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公证员:姜红

  2020年9月21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吴艳萍(公民身份号码:652101196312031028)

  抵押人:吴艳萍(公民身份号码:652101196312031028)

  借款人、抵押人吴艳萍与贷款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依巴克区支行于2018年签订编号:借字第070748号《中长期借款合同》、编号:2018年抵字第070748号《抵押合同》,借款金额45万元整,借款到期日为2020年9月13日。债务人、抵押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依法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

  现债权人贷款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依巴克区支行以借款人吴艳萍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419640元整,利息为13197.89元,合计432837.89元(截止2020年9月14日)。我处现向借款人及抵押担保人吴艳萍核实债务数额。请你见本通知五日内前来我处或书面致函确认债务实际履行情况。若逾期未来或未书面致函我处,我处将根据债权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依巴克区支行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261号百奥特莱斯二十四楼

  联系电话:0991-2355372、13325581916张丽,18129430003田书铭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0年9月21日

  (下转1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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