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12

分类:12版 旧闻揭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0-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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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11版)

公   告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抵押人):姚万里

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朱卫玲

因上述被申请执行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故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债权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出具(2019)新乌中信证执字第454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被申请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0年1月23日


债务核实通知书

债务人、抵押人:欧阳诚波(身份证号:652327197605150011)

债务人、抵押人:马秀伟(身份证号:652327197602010021)

保证人:石海军(身份证号:654123198209241798)

你们于2017年10月24日与债权人、抵押权人新疆中保典当有限公司签订了《典当抵押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7)新证经字第17204号。

根据典当抵押合同,你们应于2018年4月23日前归还债权人新疆中保典当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45000元,但你们违反了合同约定,截至2020年1月13日,你们尚欠债权人新疆中保典当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45000元,综合费用120350元(综合费用计算过程:1245000元×2.0%÷30天×145天=120350元,综合费用计算期限自2019年8月21日至2020年1月13日)。另债权人主张实现债权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发生额计算,包括但不限于本案的公证费、执行费等其他费用)及自2020年1月14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期间的综合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公告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公告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10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有效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西门)

联系人:庄涛

电话:2838957、13079902919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0年1月23日


核实债务通知书

债务人:阿布都热扎克·卡地尔、热沙来提·麦麦提依明

债务人阿布都热扎克·卡地尔(身份证号:653101197705100894)、热沙来提·麦麦提依明(身份证号:653101198309302026)于2014年10月13日在乌鲁木齐市与贷款人(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人民路支行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并向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公证号是(2014)新乌证内字第33833号。截至2019年3月1日债务人阿布都热扎克·卡地尔、热沙来提·麦麦提依明已连续2期、累计43期未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借款,共计拖欠银行贷款本息284,860.95元,致贷款方债权未能实现,因此债权人依据合同的约定宣布全部贷款提前到期,并于2019年6月10日向我处申请办理强制执行公证。我处现向债务人阿布都热扎克·卡地尔、热沙来提·麦麦提发出核对通知,请你们在本通知发出五日内来我处核对债务数额。若逾期未到我处核对债务,我处将依据强制执行公证文书的规定,作出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261号银盛大厦(天百奥特莱斯)24楼

联系电话:(0991)2817363    

联系人:  张丽、钟强

乌鲁木齐市第二公证处

2020年1月23日


核实债务通知书

债务人:古丽米拉·艾尼

债务人古丽米拉·艾尼(身份证号:650204198303101524)于2012年6月28日在乌鲁木齐市与贷款人(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人民路支行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并向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公证号是(2012)新乌证内字第26159号。截至2019年3月1日债务人古丽米拉·艾尼已连续3期、累计36期未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借款,共计拖欠银行贷款本息231,920.68元,致贷款方债权未能实现,因此债权人依据合同的约定宣布全部贷款提前到期,并于2019年6月10日向我处申请办理强制执行公证。我处现向债务人古丽米拉·艾尼发出核对通知,请你在本通知发出五日内来我处核对债务数额。若逾期未到我处核对债务,我处将依据强制执行公证文书的规定,作出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261号银盛大厦(天百奥特莱斯)24楼

联系电话:(0991)2817363    

联系人:张丽、钟强

乌鲁木齐市第二公证处

2020年1月23日


法院公告


常青龙:

本院受理原告牛建慧与被告常青龙、关华玲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你无法送达,依照法律规定,公告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其主要内容为:一、被告常青龙、关华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牛建慧偿还欠款15380元;二、被告常青龙、关华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牛建慧支付利息120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5元,由被告常青龙、关华玲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阜康市人民法院

2020年1月23日


张国治、张国龙、张伟、张锐:

本院受理的原告阿布都克依木·麦麦提吐尔孙诉被告你四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你四人以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四人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指南、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五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23日


马国梅、蔡治国: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巍巍诉你们(2019)新2323民初1986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新2323民初1986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为:一、被告马国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王巍巍借款本金211566.5元;二、被告马国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王巍巍支付利息80395元,并按月利率20‰支付自2019年7月11日至实际履行之日的利息;三、驳回原告王巍巍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的期限为公告期满的15日内,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权利。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2020年1月23日


陈爱华:

原告呼图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呼图壁县大丰镇永红辣椒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被告杨建发、被告陈爱华、被告魏福军、被告杨艳、被告冯银新、被告阿达力古丽·哈布力哈克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2019)新2323民初9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呼图壁县大丰镇水红辣椒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新疆呼图壁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元,利息144106.41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2月20日),合计1144106.41元;二、被告呼图壁县大丰镇永红辣椒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自2019年2月21日起按月利率1.06875‰支付新疆呼图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000000元的逾期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三、原告新疆呼图壁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律师费10000元,由被告呼图壁县大丰镇永红辣椒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四、被告杨建发、被告陈爱华、被告魏福军、被告杨艳、被告冯银新、被告阿达力古丽·哈布力哈克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杨建发、被告陈爱华、被告魏福军、被告杨艳、被告冯银新、被告阿达力古丽·哈布力哈克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呼图璧县大丰镇永红辣椒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论诉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186元,邮寄送达费399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6185元,由被告呼图壁县大丰镇永红辣椒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2020年1月23日


苏岩俊:

本院受理的新疆鼎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1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奇台垦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23日


曹泽、李丹:

本院受理原告田超诉被告曹泽、李瑞霞、李丹、索成、曹建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田超在法定期间提出上诉。现根据你们向法院提供的地址无法送达,依照法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其主要内容为:一、请撤销阜康市人民法院(2018)新2302民初1694号民事判决;二、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曹泽、李瑞霞、李丹、索成、曹建伟支付上诉人房屋租赁费725000元、滞纳金265500元,赔偿其他损失265873.97元;三、由被告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保全费、诉讼费用、二审诉讼费用。上诉标的490586.17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间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特此公告。

阜康市人民法院

2020年1月23日


张鹏:

本院受理的原告苏波与被告张鹏、李娟娟,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市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9)新2301民初31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张鹏、李娟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苏波违约金5000元;二、被告张鹏、李娟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苏波保全费5000元;三、驳回原告苏波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500元,合计4800元,由被告张鹏、李娟娟负担240元,由原告苏波负担456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0年1月23日


张海秀:

本院受理原告马建国诉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新2325民初18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张海秀于本判决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马建国借款本金17500元,利息539.82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407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0年1月23日


罗玉莲:

本院受理原告丁孟年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与你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诉讼须知、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须知、风险提示、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息80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答辩期满后次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阜康市人民法院

2020年1月23日


海拉提别克·哈哈尔曼、叶尔肯古丽·帕提胡拉:

本院受理的原告塔斯肯·帕提胡拉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们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新2301民初字第8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海拉提别克·哈哈尔曼、叶尔肯古丽·帕提胡拉向原告塔斯肯·帕提胡拉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此款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清。本案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450元,共计4750元由被告海拉提别克·哈哈尔曼、叶尔肯古丽·帕提胡拉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0年1月23日

(下转1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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