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12.
分类:12版 旧闻揭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0-01-07
A+ | a(上接11版)
王义生:
本院审理原告马文智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和你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新2327民初685号民事判决书。其主要内容:一、被告王义生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马文智货款24200元,并自2017年12月21日起按月利率5‰承担利息至款项付清止;二、邮寄送达费90元,由被告王义生负担。案件受理费450元,公告费750元,由被告王义生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2020年1月7日
王来印、祁存刚、袁兰萍:
原告阮文娥与被告曾志斌、李元杰、王来印、祁存刚、袁兰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新2325民初26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曾志斌、李元杰、王来印、祁存刚、袁兰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阮文娥返还借款本金56400元;二、被告曾志斌、李元杰、王来印、祁存刚、袁兰萍应按照借款本金56400元、月利率20‰向原告阮文娥支付自2015年4月19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但应扣减已支付的利息4800元);三、驳回原告阮文娥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800元,由原告阮文娥负担531元,被告曾志斌、李元杰、王来印、祁存刚、袁兰萍负担1269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否则即视为送达。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0年1月7日
薛新元:
我院受理的原告苗城榕与被告薛新元、窦明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新2325民初16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薛新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苗城榕返还借款本金40000元,利息7200元,并以借款本金4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0日起按照月利率20‰承担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窦明霞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1018元,由原告苗城榕负担38元,被告薛新元负担98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否则即视为送达。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0年1月7日
包磊:
我院受理的原告赵尔斌与被告包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终结。因无法联系到你,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新2325民初177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按赵尔斌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432元,减半收取716元,由原告赵尔斌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0年1月7日
马玉乐、马立元、马玉兵:
我院受理的原告伍石松与被告马玉乐、马立元、马玉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终结。因无法联系到你们,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新2325民初1998号民事判决书。案件受理费14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050元,由被告马玉兵负担,被告马立元、马玉乐承担一般保证责任。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0年1月7日
李华银:
原告严兵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新2325民初21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李华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严兵欠款71000元及利息10961元,两项合计81961元;并自2019年8月11日起按照年利率6.175%承担欠款71000元的利息至欠款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严兵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08元,由原告严兵负担236元,被告李华银负担1872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否则即视为送达。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0年1月7日
蒋晓燕: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永山诉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新2301民初42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蒋晓燕向原告王永山偿还借款100000元;二、被告蒋晓燕赔偿原告王永山逾期付款利息损失48000元;三、被告蒋晓燕以100000元为基数赔偿原告自2019年6月19日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月利率20‰计算)。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人,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260元,公告费500元,由被告蒋晓燕负担(本案受理费、公告费已由原告预交,所预交的费用在本案执行时,按判决书确定的数额由被告一并支付给原告)。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0年1月7日
胡成君:
原告哈密天牧源养殖专业合作社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新2301民初47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胡成君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哈密天牧源养殖专业合作社支付货款81921.95元;二、被告胡成君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哈密天牧源养殖专业合作社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4565.9元;三、驳回原告哈密天牧源养殖专业合作社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228元,由原告哈密天牧源养殖专业合作社负担25元,由被告胡成君负担2203元。(本案受理费、公告费已由原告预交,所预交的费用在本案执行时,按判决书确定的数额由被告承担一并执行)。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0年1月7日
王亚杰:
原告昌吉州海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新2301民初43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王亚杰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昌吉州海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270485.13元;二、被告王亚杰以270485.1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35%计算向原告昌吉州海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自2018年11月27日起至实际履行付款义务之日止的利息;三、驳回原告昌吉州海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6212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昌吉州海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76元,由被告王亚杰负担6236元。(本案受理费、公告费已由原告预交,所预交的费用在本案执行时,按判决书确定的数额由被告承担一并执行)。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0年1月7日
张洪伟、邓晓芳、唐振、徐佳:
本院受理的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支行诉你们与被告郝海华、冯红英、杨跃、李雪玲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与你们无法取得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上诉人杨跃、李雪玲在诉状中请求:一、依法撤销昌吉市人民法院(2019)新2301民初1716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内容,即不承担复利132310.21元;二、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请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0年1月7日
昌吉公路管理局呼图壁分局因将一张转账支票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现予公告。一、公示催告申请人:昌吉公路管理局呼图壁分局。二、公示催告的票据:票号码:07556603、金额:0元。三、自公告之日起一百天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的行为无效。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0年1月7日
申请人新疆新特新能建材有限公司因一张商业承兑汇票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该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为新疆特变电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户银行为中国工商银行昌吉分行,账号3004800119001045538,票号为00100062/25206987,该汇票的出票日期为2019年2月21日,票面金额为150000元,到期日为2019年8月21日,收款人为奇台县特变电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印鉴齐全。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的行为无效。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0年1月7日
汪洪兵:
本院受理的原告周志明、袁翠兰、敬一丹与被告汪洪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新2301民初25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汪洪兵偿还原告周志明、袁翠兰、敬一丹借款200000元;二、被告汪洪兵支付原告周志明、袁翠兰、敬一丹借款自2018年4月20日至2019年4月20日止的利息48000元(接年利率24%计算);三、被告汪洪兵支付原告周志明、袁翠兰、敬一丹自2019年4月21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实际拖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四、保全费1770元,由被告汪洪兵承担。上述款项,被告汪洪兵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20元,公告费550元,合计5570元,由被告汪洪兵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0年1月7日
李佩琦:
本院受理原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中心支公司诉被告李佩琦、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和你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新2327民初880号民事判决书。其主要内容为: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中心支公司损失2000元;二、被告李佩琦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中心支公司损失4787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9元,由被告李佩琦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2020年1月7日
丁小莉:
本院受理的原告梁伟与被告丁小莉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当事人举证责任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须知、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在诉状中要求:一、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婚生女梁莉雪由原告梁伟抚养;二、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丁小莉承担抚养费每月500元;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丁小莉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送达费等一切相关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定于2020年4月9日15时30分在本院十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0年1月7日
丁正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侯志华诉被告昌吉市中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丁正军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依法作出(2019)新2301民初6253号民事判决书。原告侯志华不服本判决,已通过本院提起上诉。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状内容如下:1、请求二审人民法院査明事实,依法判令被上诉人昌吉市中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不服标的449701.81元。并承担一审所确认的一切费用。2、请求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上诉费及相关一切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的审理。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0年1月7日
马维江:
本院受理的原告胡文年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新2301民初69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马维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胡文年借款200000元,支付逾期还款利息21500元,合计221500元;本案受理费2630元,由原告胡文年负担424元,被告马维江负担2206元。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0年1月7日
李永涛、昌吉市梦工厂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彭世秋与被告李永涛、昌吉市梦工厂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审理终结,向你公告送达(2019)新2301民初33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如下:一、被告昌吉市梦工厂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彭世秋装修款22000元,利息1152元,本息合计23152元,此款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二、被告李永涛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8元,公告费850元,合计1228元,由被告昌吉市梦工厂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李永涛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0年1月7日
梁国荣:
本院受理原告新疆鸿新百汇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建江、被告梁国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新2323民初159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被告王建江收到本案民事起诉状后对本案提出管辖异议,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新2323民初1590号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驳回被告王建江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被告王建江不服(2019)新2323民初1590号裁定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送达上诉状,上诉请求为:撤销呼图壁县人民法院关于(2019)新2323民初1590号案件管辖异议的裁定,请求将原告新疆鸿新百汇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建江、梁国荣租赁合同纠纷案移送至昌吉市人民法院审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2020年1月7日
(下转13版)
标签:
最新更新
看新疆新闻,关注法制报微信
版权和免责申明
新疆法制报网制作的专题内容,所注“中国西部网讯”均为新疆法制报网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新疆法制报网”并保留“新疆法制报网讯”电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