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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11版 广 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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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编号60072016100203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申请执行人(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已于2016年1月29日向被申请执行人罗烈红发放借款人民币2050000元,借款期限20年。

现申请执行人(债权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称:被申请执行人罗烈红已累计逾期21期,连续4期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已违反编号60072016100203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申请执行人已于2021年2月5日向被申请执行人邮寄送达《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购房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

现申请执行人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清偿上述借款的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1734087.12元;利息人民币29278.74元、罚息人民币439.26元。此利息计算截止日为2021年2月18日;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按照编号60072016100203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和罚息利率,偿付自2021年2月19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催收费用、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邮寄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人民币伍佰元(小写500元)等其他各种费用;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抵押人、抵押物共有人、保证人)按照编号60072016100203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保证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曾婷、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被申请执行人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五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被申请执行人承担。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201659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

         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1年3月30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1)新乌中信证执(核)字第236号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抵押人) 米宝萍

债权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0年10月8日与借款人(抵押人)米宝萍签署了编号60072010100059130301号《个人购房借款(综合)合同》、《个人借款合同之补充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0)新乌证内经字第015257号。

根据编号60072010100059130301号《个人购房借款(综合)合同》、《个人借款合同之补充合同》的约定,申请执行人(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已于2010年10月12日向被申请执行人米宝萍发放借款人民币130000元,借款期限20年。

现申请执行人(债权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称:被申请执行人米宝萍已累计逾期16期,连续6期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已违反编号60072010100059130301号《个人购房借款(综合)合同》、《个人借款合同之补充合同》的约定。申请执行人已于2021年2月5日向被申请执行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购房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

现申请执行人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清偿上述借款的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81429.72元;利息人民币1670.19元、罚息人民币59.18元。此利息计算截止日为2021年2月18日;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按照编号60072010100059130301号《个人购房借款(综合)合同》、《个人借款合同之补充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和罚息利率,偿付自2021年2月19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催收费用、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邮寄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人民币伍佰元(小写500元)等其他各种费用;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抵押人)按照编号60072010100059130301号《个人购房借款(综合)合同》、《个人借款合同之补充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曾婷、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被申请执行人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五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被申请执行人承担。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201659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

         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1年3月30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1)新乌中信证执(核)字第254号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抵押人) 杨军

保证人 新疆火车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债权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2年4月24日与借款人(抵押人)杨军、保证人新疆火车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了编号600320121000411306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2)新乌证内经字第004649号。

根据编号600320121000411306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申请执行人(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已于2012年4月27日向被申请执行人杨军发放借款人民币98000元,借款期限10年。

现申请执行人(债权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称:被申请执行人杨军已连续5期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已违反编号600320121000411306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申请执行人已于2021年1月27日向被申请执行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购房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

现申请执行人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清偿上述借款的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20566.57元;利息人民币536.05元、罚息人民币80.41元。此利息计算截止日为2021年3月1日;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按照编号600320121000411306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和罚息利率,偿付自2021年3月2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催收费用、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邮寄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人民币伍佰元(小写500元)等其他各种费用;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抵押人、保证人)按照编号600320121000411306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保证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曾婷、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被申请执行人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五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被申请执行人承担。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201659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

         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1年3月30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1)新乌中信证执(核)字第253号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抵押人) 张亮

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 丁丽伟

保证人 新疆火车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债权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1年3月23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张亮、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丁丽伟、保证人新疆火车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了编号600320101001311306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1)新乌证内经字第004708号。

根据编号600320101001311306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申请执行人(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已于2011年3月24日向被申请执行人张亮发放借款人民币300000元,借款期限10年。

现申请执行人(债权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称:被申请执行人张亮已连续7期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已违反编号600320101001311306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申请执行人已于2021年1月27日向被申请执行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购房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

现申请执行人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清偿上述借款的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23683.74元;利息人民币832.68元、罚息人民币137.44元。此利息计算截止日为2021年3月1日;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按照编号600320101001311306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和罚息利率,偿付自2021年3月2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催收费用、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邮寄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人民币伍佰元(小写500元)等其他各种费用;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抵押人、抵押物共有人、保证人)按照编号600320101001311306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保证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曾婷、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被申请执行人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五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被申请执行人承担。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201659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

         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1年3月30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1)新乌中信证执(核)字第232号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抵押人) 赵一宏

保证人 新疆盛忆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债权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8年12月5日与借款人(抵押人)赵一宏、保证人新疆盛忆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了编号60072018100220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0)新乌证内经字第14905号。

根据编号60072018100220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申请执行人(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已于2019年1月1日向被申请执行人赵一宏发放借款人民币406000元,借款期限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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