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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11版 广 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0-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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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10版)

通    知

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陈广飞(公民身份证号:32088219820220401X)

你与贷款人(债权人、抵押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4年10月21日签订《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借据》,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5)新乌证内字第6348号】。根据合同规定,债务人应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给债权人,现债务人违反了合同的规定,逾期未付所欠本金人民币395923.11元,利息人民币25994.42元,合计人民币421917.53元(截止到2020年11月12日)以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自2020年11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复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现债权人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核实债务数据。请你见本通知五日内前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61号银盛大厦(大十字天百名店)二十四楼

联系电话:0991-2825790

                 13899975717  李天军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0年11月24日


通    知

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肖杰(公民身份证号:652302197302190510)

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张雯雯(公民身份证号:654223197805081525)

你们与贷款人(债权人、抵押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4年11月27日签订《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借据》,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5)新乌证内字第37455号】。根据合同规定,债务人应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给债权人,现债务人违反了合同的规定,逾期未付所欠本金人民币248949.15元,利息人民币6990.88元,合计人民币255940.03元(截止到2020年11月12日)以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自2020年11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复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现债权人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们核实债务数据。请你们见本通知五日内前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61号银盛大厦(大十字天百名店)二十四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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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0年11月24日


通    知

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童文杰(公民身份证号:650102199208103018)

保证人:吕明清(公民身份证号:650103196406061827)

你们与贷款人(债权人、抵押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4年12月25日签订《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个人贷款不可撤销担保书》,借款人、抵押人及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5)新乌证内字第34453号】。根据合同规定,债务人应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给债权人,现债务人违反了合同的规定,逾期未付所欠本金人民币467272.81元,利息人民币14754.55元,合计人民币482027.36元(截止到2020年11月12日)以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自2020年11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复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现债权人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们核实债务数据。请你们见本通知五日内前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61号银盛大厦(大十字天百名店)二十四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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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24日


通    知

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王时龙(公民身份证号:330723196411113015)

抵押人:陈香莲(公民身份证号:330723196208123023)

保证人:常鸭生(公民身份证号:650105196201090037)

你们与贷款人(债权人、抵押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1年6月2日签订《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个人授信最高额抵押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及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1)新乌证内字第25635号】。根据合同规定,债务人应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给债权人,现债务人违反了合同的规定,逾期未付所欠本金人民币212842.37元,利息人民币33496.64元,合计人民币246339.01元(截止到2020年11月12日)以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自2020年11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复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现债权人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们核实债务数据。请你们见本通知五日内前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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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24日


通    知

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刘志娟(公民身份证号:622621198409091429)

保证人:党永林(公民身份证号:622621198207151411)

你们与贷款人(债权人、抵押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5年9月2日签订《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借款人及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5)新乌证内字第33191号】。根据合同规定,债务人应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给债权人,现债务人违反了合同的规定,逾期未付所欠本金人民币61664.82元,利息人民币6874.8元,合计人民币68539.62元(截止到2020年11月12日)以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自2020年11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复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现债权人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们核实债务数据。请你们见本通知五日内前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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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24日


通    知

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霍尔西旦木·吾满尔江(公民身份证号:654128198210170765)

你与贷款人(债权人、抵押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0年12月14日签订《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借据》,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1)新乌证内字第3926号】。根据合同规定,债务人应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给债权人,现债务人违反了合同的规定,逾期未付所欠本金人民币129985.86元,利息人民币4430.45元,合计人民币134416.31元(截止到2020年11月12日)以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自2020年11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复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现债权人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核实债务数据。请你见本通知五日内前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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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24日


通    知

借款人(债务人、出质人):刘卫国(公民身份证号:512921196601096598)

出质人:何俊清(公民身份证号:51292119680613712X)

你们与贷款人(债权人、抵押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4年12月17日签订《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个人授信最高额质押合同》,借款人及出质人出具了《借据》,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5)新乌证内字第24933号】。根据合同规定,债务人应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给债权人,现债务人违反了合同的规定,逾期未付所欠本金人民币211994.57元,利息人民币119492.2元,合计人民币331486.77元(截止到2020年11月12日)以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自2020年11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复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现债权人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们核实债务数据。请你们见本通知五日内前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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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24日


通    知

借款人(债务人、出质人、抵押人):万力诚(公民身份证号:652201198506242557)

出质人、抵押人:高露姗(公民身份证号:652201198505171224)

你们与贷款人(债权人、抵押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5年1月30日签订《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个人授信最高额质押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借款人及出质人出具了《借据》,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5)新乌证内字第5113号】。根据合同规定,债务人应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给债权人,现债务人违反了合同的规定,逾期未付所欠本金人民币439343.02元,利息人民币34951.3元,合计人民币474294.32元(截止到2020年11月12日)以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自2020年11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复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现债权人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们核实债务数据。请你们见本通知五日内前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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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24日


通    知

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刘长云(公民身份证号:412922196501061403)

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王建彬(公民身份证号:412922196311091353)

你们与贷款人(债权人、抵押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7年10月23日签订《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个人授信最高额质押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借款人及出质人出具了《借据》,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8)新乌证内字第10616号】。根据合同规定,债务人应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给债权人,现债务人违反了合同的规定,逾期未付所欠本金人民币277954.15元,利息人民币11851.51元,合计人民币289805.66元(截止到2020年11月12日)以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自2020年11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复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现债权人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们核实债务数据。请你们见本通知五日内前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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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24日


通    知

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张杰(公民身份证号:652826198109170019)

你与贷款人(债权人、抵押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09年11月18日签订《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借款人及出质人出具了《借据》,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09)新乌证内字第270号】。根据合同规定,债务人应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给债权人,现债务人违反了合同的规定,逾期未付所欠本金人民币104643.23元,利息人民币3449.19元,合计人民币108092.42元(截止到2020年11月12日)以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自2020年11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复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现债权人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核实债务数据。请你见本通知五日内前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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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24日


通    知

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黄睿(公民身份证号:652901198904250817)

你与贷款人(债权人、抵押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5年3月26日签订《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借款人及出质人出具了《借据》,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6)新乌证内字第3798号】。根据合同规定,债务人应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给债权人,现债务人违反了合同的规定,逾期未付所欠本金人民币285395.19元,利息人民币12597.17元,合计人民币297992.36元(截止到2020年11月12日)以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自2020年11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复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现债权人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核实债务数据。请你见本通知五日内前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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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24日


通    知

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党惠文(公民身份证号:650103196905100675)

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张苏霞(公民身份证号:659001198403061820)

你们与贷款人(债权人、抵押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2年7月4日签订《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借款人及出质人出具了《借据》,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2)新乌证内字第36258号】。根据合同规定,债务人应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给债权人,现债务人违反了合同的规定,逾期未付所欠本金人民币928796.5元,利息人民币56117.54元,合计人民币984914.04元(截止到2020年11月12日)以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自2020年11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复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现债权人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们核实债务数据。请你们见本通知五日内前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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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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