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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11版 广 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0-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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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接10版)

  核实债务通知

  (2020)新乌中信证执(核)字第395号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抵押人):牛得草

  债权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7月28日与借款人(抵押人)牛得草、保证人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了编号60072016101891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16)新乌证内经字第027230号。

  根据编号60072016101891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申请执行人(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已于2016年7月29日向被申请执行人牛得草发放借款人民币277000元,借款期限30年。

  现申请执行人(债权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称:因该笔贷款房产他项权证已出,担保人阶段性保证担保责任已解除。被申请执行人牛得草已累计逾期20期,连续6期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已违反编号60072016101891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

  现申请执行人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清偿上述借款的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263100.24元;利息人民币6239.14元、罚息人民币153.61元。此利息计算截止日为2020年5月13日;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按照编号60072016101891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和罚息利率,偿付自2020年5月14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催收费用、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邮寄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人民币伍佰元(小写:500元)等其他各种费用;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抵押人)按照编号60072016101891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曾婷、工作人员程起超下发此通知,向被申请执行人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五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被申请执行人承担。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201659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0年9月21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0)新乌中信证执(核)字第411号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抵押人):张鹏

  保证人:新疆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

  债权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3年5月14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张鹏、保证人新疆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签署了编号60092013100251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13)新乌证内经字第011098号。

  根据编号60092013100251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申请执行人(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已于2013年6月24日向被申请执行人张鹏发放借款人民币261000元,借款期限20年。

  现申请执行人(债权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称:被申请执行人张鹏已累计逾期56期,连续7期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已违反编号60092013100251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

  现申请执行人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清偿上述借款的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205157元;利息人民币5609.76元、罚息人民币153.59元。此利息计算截止日为2020年5月28日;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按照编号60092013100251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和罚息利率,偿付自2020年5月29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催收费用、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邮寄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人民币伍佰元(小写:500元)等其他各种费用;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抵押人、保证人)按照编号60092013100251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保证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曾婷、工作人员程起超下发此通知,向被申请执行人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五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被申请执行人承担。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201659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0年9月21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0)新乌中信证执(核)字第410号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抵押人):张永

  债权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7月14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张永、保证人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了编号60072016101741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6)新乌证内经字第027019号。

  根据编号60072016101741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申请执行人(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已于2016年7月15日向被申请执行人张永发放借款人民币294000元,借款期限20年。

  现申请执行人(债权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称:被申请执行人张永已累计逾期32期,连续6期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已违反编号60072016101741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

  现申请执行人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清偿上述借款的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263564.1元;利息人民币5896.36元、罚息人民币144.14元。此利息计算截止日为2020年5月13日;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按照编号60072016101741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和罚息利率,偿付自2020年5月14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催收费用、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邮寄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人民币伍佰元(小写:500元)等其他各种费用;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抵押人)按照编号60072016101741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曾婷、工作人员程起超下发此通知,向被申请执行人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五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被申请执行人承担。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201659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0年9月21日

  通 知

  债务人:焦伟琦(公民身份证号652701198203190427)

  抵押人:焦伟琦、唐伟刚(公民身份证号650103197609082817)

  保证人:唐伟刚

  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的负责人杨国亮与焦伟琦、唐伟刚于2017年11月10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中长期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及《不可撤销担保书》,债务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经乌鲁木齐市第二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17)新乌证内字第41566号]。依据该《中长期借款合同》,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按时向债务人发放了650000元贷款,该笔贷款已于2019年11月9日到期,债务到期后,债务人未能按时偿还借款本息,债权人称你们截止到2020年9月9日仍欠债权人1、本金620000元整人民币;2、利息:55936.50元人民币未归还,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刘晓世、助理杨雪峰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确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债务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债务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261号天百奥特莱斯24楼

  联系电话:2821716、2355367

  联系人:刘晓世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0年9月21日

  通 知

  债务人、抵押人:奥双红(公民身份证号:650103197709162849)

  兹证明贷款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的负责人杨国亮与借款人、抵押人奥双红于2018年7月23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中长期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并经乌鲁木齐市第二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18)新乌诚信证内字第19464号]。依据该《中长期借款合同》,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18年8月7日向债务人发放了450000元贷款,该笔贷款已于2020年7月22日到期,但债务人已经累计六次以上未按时向债权人清偿利息,债务人未能按时偿还借款本息,债权人称债务人截止到2020年9月9日仍欠债权人1、本金433546.89元整人民币;2、利息:26819.00元人民币未归还,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刘晓世、助理杨雪峰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确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同时,债务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债务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261号天百奥特莱斯24楼

  联系电话:2821716、2355367

  联系人:刘晓世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0年9月21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康谦

  保证人:乌鲁木齐国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南湖路支行、保证人乌鲁木齐国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7)新证经字第4160号],现因贷款人以借款人、抵押人康谦已连续五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公证书,截止到2020年6月11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本金521090.32元,利息10586.04元,罚息474.76元,本息合计532151.12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见本报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电话:0991-2331562

  联系人:陈静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0年9月21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谭海飞

  抵押物共有人:郎清

  你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建设路支行于2018年2月11日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8)新证经字第3222号],现因贷款人以借款人、抵押人谭海飞、抵押物共有人郎清已累计九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公证书,截止到2020年6月11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本金860784.29元,利息0元,罚息0元,本息合计860784.29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见本报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电话:0991-2331562

  联系人:陈静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0年9月21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买提热依木·阿不都卡地尔

  抵押物共有人:果海尔·尤力瓦斯

  你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西虹东路支行于2016年8月31日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6)新证经字第11735号],现因贷款人以借款人、抵押人买提热依木·阿不都卡地尔、抵押物共有人果海尔·尤力瓦斯已连续十五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公证书,截止到2020年6月11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本金276428.91元,利息16570.73元,罚息1310.66元,本息合计294310.3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见本报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电话:0991-2331562

  联系人:陈静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0年9月21日

  (下转1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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