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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10版 文体新闻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0-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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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债通知
(2020)新乌中信证执(核)字第109号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钱信华
共同还款人:姜明基
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5月13日与借款人钱信华、共同还款人姜明基签订了编号600320161000
83号《个人消贷易授信额度及支用借款合同》。借款人、共同还款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16)新乌证内经字第012786号。
根据编号60032016100083号《个人消贷易授信额度及支用借款合同》的约定,被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6月22日、6月23日、6月24日、6月25日、6月26日、6月27日、6月28日、6月29日、6月30日、7月1日以刷卡消费的形式向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民币合计494627.76元,贷款期限均为1年。
现申请执行人(债权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称:被申请执行人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已违反编号60032016100083号《个人消贷易授信额度及支用借款合同》的约定。
现申请执行人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清偿上述借款的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494627.76元、利息人民币38078.32元、罚息人民币4202.85元。此利息计算截止日为2020年3月30日;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按照编号60032016100083号《个人消贷易授信额度及支用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和罚息利率,偿付自2020年3月31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催收费用、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邮寄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等各种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曾婷、工作人员程起超下发此通知,向被申请执行人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被申请执行人承担。
联系人:程起超
电话:0991-2201659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7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0年5月8日

通    知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张庆,男,公民身份号码:412326198701250913
你与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7年3月9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0072017100416130601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7)新证经字第7303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12.4万元,期限为10年,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债务人自2019年9月起连续出现贷款本息逾期,债权人向债务人邮寄送达了《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购房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要求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但截止2020年4月13日,债务人已累计19期连续逾期8期,逾期天数已达222天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截止2020年4月13日债务人应偿还剩余贷款本金100329.8元、逾期利息3950.28元、逾期罚息174.46元、剩余贷款本息合计104454.54元(具体本金、利息及罚息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偿付自2020年4月14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偿还为实现债权所需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其他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郭峰、公证员助理薛晨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地址:乌市解放北路1号南门通宝大厦3楼
联系人:郭峰
电话: 0991-231667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0年5月8日

公   告
保证人:新疆中航投资有限公司
借款人(抵押人)徐立华(男,身份号码:654222196711230517)、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崔敏(女,身份号码:654222196806070528)、保证人新疆中航投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0日在乌鲁木齐市与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签订了合同编号60092014100361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本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出具了(2015)新乌证内经字第005526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现公告送达保证人。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0年5月8日

通    知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张庆,男,公民身份号码:412326198701250913
你与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7年3月9日签订了合同编号60072017100415130601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7)新证经字第7304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11.2万元,期限为10年,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债务人自2019年10月起连续出现贷款本息逾期,债权人向债务人邮寄送达了《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购房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要求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但截止2020年4月13日,债务人已累计19期连续逾期7期,逾期天数已达192天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截止2020年4月13日债务人应偿还剩余贷款本金89827.73元、逾期利息3125.38元、逾期罚息87.46元,合计93040.57元(具体本金、利息及罚息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偿付自2020年4月14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偿还为实现债权所需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其他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郭峰、公证员助理薛晨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地址:乌市解放北路1号南门通宝大厦3楼
联系人:郭峰
电话: 0991-231667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0年5月8日

核债通知
(2020)新乌中信证执(核)字第108号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抵押人):凌海光
债权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3年12月30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凌海光、保证人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60072013100651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13)新乌证内经字第031178号。
根据编号600720131006511303
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申请执行人(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3年12月30日向被申请执行人凌海光发放借款人民币583000元,借款期限30年。
现申请执行人(债权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称:被申请执行人凌海光已累计逾期11期连续8期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已违反编号60072013100651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
现申请执行人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清偿上述借款的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536098.97元、利息人民币19281.91元、罚息人民币629.26元。此利息计算截止日为2020年3月25日;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按照编号60072013100651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和罚息利率,偿付自2020年3月26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催收费用、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邮寄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各种费用;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抵押人)按照编号60072013100651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曾婷、工作人员程起超下发此通知,向被申请执行人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被申请执行人承担。
联系人:程起超
电话:0991-2201659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7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0年5月8日

核债通知
(2020)新乌中信证执(核)字第99号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抵押人):徐静
保证人:新疆王家梁实业有限公司
债权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7年3月13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徐静、保证人新疆王家梁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600820171001
17130301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17)新乌证内经字第014451号。
根据编号600820171001171303
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申请执行人(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7年3月14日向被申请执行人徐静发放借款人民币780000元,借款期限30年。
现申请执行人(债权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称:被申请执行人徐静已累计逾期17期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已违反编号60082017100117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
现申请执行人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清偿上述借款的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719333.24元、利息人民币25807.65元、罚息人民币967.72元。此利息计算截止日为2020年3月30日;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按照编号60082017100117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和罚息利率,偿付自2020年3月31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催收费用、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邮寄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各种费用;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抵押人、保证人)按照编号60082017100117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分别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保证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曾婷、工作人员程起超下发此通知,向被申请执行人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被申请执行人承担。
联系人:程起超
电话:0991-2201659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7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0年5月8日

核债通知
债务人:萨塔尔·麦麦提、阿丽米拉·木拉提
债务人萨塔尔·麦麦提(身份号码:653001198407180418)、阿丽米拉·木拉提(身份号码:650103198701062346)于2015年6月18日与贷款人(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人民路支行在乌鲁木齐签订了《个人借款/担保合同》并向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公证号为:(2015)新乌证内字第20912号。截止2020年4月26日债务人萨塔尔·麦麦提、阿丽米拉·木拉提已连续13期累计20期未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借款,致贷款方债权未能实现。因此债权人依据合同的约定宣布全部贷款提前到期,截止2020年4月21日贷款余额29,419.83元,积欠利息2,240.20元,合计:31,660.03元,并于2020年4月26日向我处申请办理强制执行公证。我处现向债务人萨塔尔·麦麦提、阿丽米拉·木拉提发出核对通知,请你们在本通知发出5日内来我处核对债务数额。若逾期未到我处核对债务,我处将依据强制执行公证文书的规定,作出《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261号银盛大厦(天百奥特莱斯)24楼
电话:0991-2817363    
联系人:张丽、钟强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0年5月8日

催收公告
肖颜福(公民身份号码:511322198001147453 )
你于2017年8月17日通过农业银行手机银行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办理了一笔个人自助小额消费贷款,借款金额为40000元,贷款期限为2017年8月17日至2018年8月16日。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未按编号为65020120170052866号《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期还本付息。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告。截止2020年4月11日贷款本金余额为 40000元,借款人应支付的利息按借款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算。请借款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与我行联系,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义务。否则,我行将依法提起诉讼,特此催告。
联系电话:15899232600
联系人:何福湘
联系电话:18099179312
联系人:闵文凯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分行
2020年5月8日

催收公告
张玉(公民身份号码:620321198708010344)
你于2017年1月23日通过农业银行手机银行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办理了一笔个人自助小额消费贷款,借款金额为37846.92元,贷款期限为2017年1月23日至2018年1月23日。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未按编号为65020120170004554号《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期还本付息。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告。截至2020年4月11日的贷款本金余额为 35855.71元,借款人应支付的利息按借款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算。请借款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与我行联系,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义务。否则,我行将依法提起诉讼,特此催告。
联系电话:15899232600
联系人:何福湘
联系电话:18099179312
联系人:闵文凯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分行
2020年5月8日
(下转B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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