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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10版 文体新闻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0-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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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实债务通知
(2020)新乌中信证执(核)字
第11号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抵押人):郑龙平
债权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3年5月22日与借款人(抵押人)郑龙平、保证人新疆华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签署了编号6006201310023513
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被申请执行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13)新乌证内经字第028766号。
根据编号600620131002351
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申请执行人(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已于2013年5月22日向被申请执行人郑龙平发放借款人民币243000元,借款期限30年。
现申请执行人(债权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称:被申请执行人郑龙平已累计逾期13期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已违反编号60062013100235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
现申请执行人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清偿上述借款的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217547.03元、利息人民币879.78元、罚息人民币7.17元。此利息计算截止日为2020年1月1日;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按照编号60062013100235
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和罚息利率,偿付自2020年1月2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催收费用、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邮寄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其他各种费用;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抵押人)按照编号60062013100235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曾婷、工作人员程起超下发此通知,向被申请执行人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五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被申请执行人承担。
联系人:程起超
电话:0991-2201659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0年1月23日
核实债务通知
陈智文:
借款人、抵押人陈智文(男,身份证号:650300196703050616)与债权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4年5月30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50821417000030的《个人贷款授信额度合同》,于2018年5月16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50851816001246的《个人贷款合同(无担保条款)》《借据》,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8)新证经字第8561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债务人、抵押人陈智文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9年12月2日以邮寄送达方式向你送达了《提前收回贷款通知书》。截止2019年12月20日,贷款已到期,债务人尚欠贷款本金人民币1049196.54元、利息人民币73282.08元,共计欠款人民币1122478.62元,以及自2019年12月20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和实现债权所产生送达费、公证费等相关费用。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肖楠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未偿还归还情况及未偿还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七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七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自行承担。
地址:乌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肖 楠
电话:0991-282690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0年1月23日
核实债务通知
季伟:
借款人、抵押人季伟(男,身份证号:653122197003314478)与债权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8年6月25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50851816001967的《个人贷款合同(抵押、保证)》《借据》,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8)新证经字第14616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债务人、抵押人季伟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9年12月2日以邮寄送达方式向你送达了《提前收回贷款通知书》。截止2019年12月16日,贷款已逾期8期240天,债务人尚欠贷款本金人民币1579345.22元、利息人民币71628.19元,共计欠款人民币1650973.41元,以及自2019年12月16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和实现债权所产生送达费、公证费等相关费用。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肖楠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未偿还情况及未偿还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七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七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自行承担。
地址:乌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肖 楠
电话:0991-282690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0年1月23日
核实债务通知
张燕:
借款人、抵押人张燕(女,身份证号:65010419710801074X)与债权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10月24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50861617000038的《个人贷款授信额度合同》、于2016年10月25日签订了《个人贷款合同(无担保条款)》,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6)新证经字第13945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债务人、抵押人张燕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9年12月27日以邮寄送达方式向你送达了《逾期贷款催收函》。截止2019年12月26日,贷款已逾期97天累计4期,债务人尚欠贷款本金人民币47372.53元、利息人民币1138.67元,共计欠款人民币48511.2元,以及自2019年12月26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和实现债权所产生送达费、公证费等相关费用。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肖楠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未偿还情况及未偿还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七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七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自行承担。
地址:乌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肖 楠
电话:0991-282690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0年1月23日
公 告
被申请执行人:
债务人(出典人、抵押人):阿不都其力·达吾提(公民身份号码:650101196905240018);
阿米乃·苏来满(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6506012647);
保证人:刘强(公民身份号码:654201199311130439);
因债务人阿不都其力·达吾提、阿米乃·苏来满未能按期偿还债权人新疆润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借款本息,我处现根据申请执行人新疆润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依据经我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公证书编号:(2019)新乌诚信证内字第13200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签发(2019)新乌诚信证内字第28630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以上被申请执行人。本《执行证书》载明的执行标的为:本金:200000元、利息:2360元、综合费用:13373元、邮寄费用:44元、公告费:500元、公证费:649元,合计:216926元。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0年1月23日
公 告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抵押人):刘刚
保证人:新疆大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因上述被申请执行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故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债权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出具(2019)新乌中信证执字第482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被申请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0年1月23日
公 告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抵押人):叶建红
保证人:新疆大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因上述被申请执行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故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债权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出具(2019)新乌中信证执字第480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被申请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0年1月23日
公 告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抵押人):周垫涛
保证人:新疆大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因上述被申请执行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故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债权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出具(2019)新乌中信证执字第490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被申请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0年1月23日
公 告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抵押人):姜胜涛
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金永新
因上述被申请执行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故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债权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出具(2019)新乌中信证执字第507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被申请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0年1月23日
公 告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抵押人):马斌
保证人:新疆大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因上述被申请执行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故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债权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出具(2019)新乌中信证执字第495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被申请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0年1月23日
公 告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抵押人):马海滨
保证人:新疆大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因上述被申请执行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故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债权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出具(2019)新乌中信证执字第491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被申请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0年1月23日
公 告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抵押人):王华平
保证人:新疆大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因上述被申请执行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故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债权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出具(2019)新乌中信证执字第493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被申请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0年1月23日
公 告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抵押人):王素娥
保证人:新疆大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因上述被申请执行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故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债权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出具(2019)新乌中信证执字第492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被申请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0年1月23日
(下转1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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