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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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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实债务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张从彦(公民身份号码:411381198512296115)

  共同借款人、抵押人:马红艳(公民身份号码:622301198905188383)

  借款人张从彦、共同借款人马红艳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山路支行(现因工商银行内部布局调整已纳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明德路支行管理)于2012年9月25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2012中二手房375号《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借款期限自2012年9月25日至2032年9月25日止,借款金额人民币31.5万元整,期限240个月,抵押人张从彦、马红艳自愿用二人共有的位于乌市新市区北京北路260号“北京城”花园小区15栋2层2单元201的不动产提供抵押担保。以上《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及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12新乌证内字第34975号]。借款人及抵押人张从彦、马红艳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依法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明德路支行称已依据合同约定如期向借款人张从彦、马红艳发放了贷款,但借款人张从彦、马红艳未按照合同约定分期偿还借款本金且未按期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明德路支行支付借款利息,截至2026年4月12日已连44期、累计46期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属于“违反了《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第十四条第L款的规定”的违约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明德路支行为避免损失继续扩大,维护权益,特向我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要求借款人张从彦、共同借款人马红艳承担清偿全部剩余贷款本息的责任,要求抵押人张从彦、马红艳在抵押物范围内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截至2026年4月12日,借款人张从彦、马红艳尚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明德路支行借款本金199550.16元、利息33895.43元,共计人民币233445.59元。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田书铭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的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5日内向本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及提交相关证据,否则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担保责任的认可,我处将依法出具执行证书,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诚广场23楼

  联系人:田书铭、白伟

  联系电话:18999159149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6年6月2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 刘晓波(公民身份号码:652801198004040536)

  抵押人:夏双云(公民身份号码:652823198701082289)

  你们与贷款人、抵押权人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1年8月26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借据》,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肆拾叁万贰仟元整,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1)新乌证内字第46214号]。

  截至2026年3月3日,借款人尚欠借款本金人民币叁拾壹万叁仟肆佰肆拾壹元肆角叁分(小写:313441.43元),逾期利息人民币贰仟陆佰捌拾贰元陆角伍分(小写:2682.65元),罚息人民币壹拾贰元壹角壹分(小写:12.11元),本息合计人民币叁拾壹万陆仟壹佰叁拾陆元壹角玖分(小写:316136.19元)未偿还。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刘晓波逾期未偿还借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们核实债务数额。请你们在本通知登报10天内,前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依据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楼

  联系电话:(0991)2322387

  联系人:踪雪莲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6年6月2日

  延期通知

  钦州仲裁委员会于2026年4月10日在《新疆法治报》刊发的(2026)钦仲案字第20号案中,将原:仲裁庭将于2026年6月4日11时开庭审理,延期到:仲裁庭将于2026年6月8日16时开庭审理。

  钦州仲裁委员会

  2026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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