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中缝

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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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修颜红(公民身份号码:211224197711128224)

  抵押人:赵龙龙(公民身份号码:622429199212293152)

  保证人:新疆广汇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们与贷款人、抵押权人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6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担保及回购承诺函》、《借据》,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陆拾壹万肆仟元整,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9)新乌诚信证内字第4904号]。

  截至2026年3月3日,借款人尚欠借款本金人民币叁拾玖万贰仟叁佰零捌元陆角陆分(小写:392308.66元),逾期利息人民币:伍仟伍佰肆拾柒元柒角(小写:5547.7元),罚息人民币:壹佰捌拾元柒角肆分(小写:180.74元),本息合计人民币:叁拾玖万捌仟零叁拾柒元壹角(小写:398037.1元)未偿还。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修颜红逾期未偿还借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们核实债务数额。请你们在本通知登报10天内,前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依据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楼

  联系电话:(0991)2322387

  联系人:踪雪莲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6年6月2日

  债务核实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任丽龙(男,公民身份号码:622727199304212317)

  共同借款人:任勋辉(男,公民身份号码:622727199208242313)

  保证人:乌鲁木齐昌盛发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们与债权人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20年12月24日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32394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63万元,期限为30年。债务人自2025年10月20日起开始逾期,截至2026年5月7日已连续7期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了《昆仑银行个人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借款人)》、《昆仑银行个人贷款违约催收通知书》,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6年5月7日债务人尚欠贷款本金570886.42元、利息及罚息3616.10元,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合计574502.52元(具体本金、利息及罚息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偿付自2026年5月8日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偿付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执行费、律师费、拍卖费、公告费、公证费等其他各项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庄涛

  联系电话:0991-2838957、

  1779971178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6月2日

  鉴定结论公告

  山东凯丰生态工程有限公司:

  你单位曹正浩于2026年3月递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我中心组织鉴定专家,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等级》国家标准,经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鉴定,曹正浩目前的伤残情况,符合(GB/T16180-20145.

  9.2.22),鉴定结论为玖级。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鉴定结论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五家渠市工伤与劳动能力鉴定中心联系电话:0994-5828391。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五家

  渠市工伤与劳动能力鉴定中心2026年6月2日

  遗失公告

  1.郭婧遗失律师执业证,证号:16501200011900633,发证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现声明作废。

  2.库车疆之美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遗失公章,章号:6629230018338,现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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