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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5-25
A+ | a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
事先告知书
乌高(新)人社监罚告字
(2026)第010 号
被告知人:新疆北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桂英)
经调查,被告知人的以下行为:2026年2月10日,赵德霞在信访平台上反映新疆北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拖欠工资一案,于2026年3月26日立案,案卷编号:(2026)第042号,投诉立案金额37500元。我大队于2026年3月26日向该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乌高(新)人社监询字(2026)第097号],要求该单位提供相关劳动用工资料。该单位到期未提供任何资料。通过反映人提供的该单位向赵德霞出具的欠条,证实新疆北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拖欠赵德霞37500元工资未支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2026年4月13日向该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乌高(新)人社监令字(2026)第055号,限期2026年4月20日前支付拖欠赵德霞37500元工资,该单位拒绝履行。
违反了以下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
现依据以下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拟对被告知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新疆北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行政处罚5000元(伍仟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被告知人如对该行政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被告知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因无法以直接、邮寄等方式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刊登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5月25日
本委受理的〔2026〕190-2向琰诉新疆沙枣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2026〕118-5丁莉诉新疆兴创元岩土工程检测有限公司、〔2026〕351-1张寓涵、〔2026〕351-2古丽皮亚木·依买尔诉高新区(新市区)北京中路星港聚足浴养生馆(个体工商户)、〔2026〕171艾斯卡尔·艾尔肯诉高新区(新市区)河南东路小金美食俱乐部(个体工商户)、〔2026〕248杨凤燕诉新疆润生普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025〕659韩成全诉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奥想私立幼儿园的劳动争议案件已审理终结,因以上单位、个人通过直接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上述单位、个人送达以上案号仲裁裁决书、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决定书(河南东路781号),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裁决当事人可在公告期满后,非终局案件15日内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终局案件30日内到乌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撤销,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决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5月25日
环境影响评价公示
我公司委托新疆威泽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塔河油田集输管线和单井管道隐患治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已完成,现进行公示,请公众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与本项目环境影响有关的意见和建议。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和公众意见表的网络链接:https://gongshi.qsyhbgj.com/h5p
ublic-detail?id=511541。
意见可发送至邮箱:894797243@qq.com。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西北油田分公司
2026年5月25日
遗失公告
●阿克苏浩瑞博创商贸有限公司遗失财务章,章号:6501040632694,现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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