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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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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务核实通知书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王思远(女,公民身份号码:650203197203010085)

  保证人:乌鲁木齐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

  你们与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奇台路支行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为201917070200044497703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9)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9979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54.5万元整,贷款期限240个月。债务人自2024年3月28日开始逾期,截止2026年3月12日已连续逾期24期,累计逾期24期未能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了《债务提前到期通知书》,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6年3月12日,债务人应偿还剩余贷款本金462773.66元、利息32505.22元、罚息4004.97元,共计499283.85元(具体本金、利息及罚息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偿付自2026年3月13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完毕前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偿付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公告费、律师费、邮寄费、评估费等其他各项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庄涛

  联系电话:0991-2838957、

  1779971178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5月21日

  公 告

  被申请执行人:

  伊力达尔·吐尔逊,男,1968年10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6810133558,身份证住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天池路91号10号楼2单元102号

  阿依努汗·依明江,女,1974年10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326197410272020,身份证住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天池路91号10号楼2单元102号

  我处依据债权人新疆润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在履行核实债务程序后,于2026年5月14日依法出具了(2026)新乌诚信证内字第9145号执行证书,执行标的为:本金 230000元;利息2438元;综合费用12190元,公证费50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244628元。据此,债权人新疆润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可凭本执行证书及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特此通知。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6年5月21日

  《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

  谢思忠:

  由奎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月2日立案调查关于你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一案,已调查终结。经审核,本局于2026年2月4日对你做出《行政处罚告知书》。

  因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EMS单号:1294528079113)等方式无法将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并且通过现有方式无法联系到当事人。本机关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第八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奎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伊奎市监罚告(2025)4号]),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本机关提供有效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或至奎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科(地址:奎屯市阿勒泰街5号,电话:0992-3292837)领取上述《行政处罚告知书》。逾期未领取,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奎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21日

  遗失公告

  ●巴楚县友好小区21楼3单元104室热合曼·达吾提(公民身份号码:653130199102011439)遗失押金发票,票号:0002465,金额:1500元,现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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