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中缝
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5-21
A+ | a债务核实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马长顺(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6409141031)
你于2023年9月22日与债权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新民路支行签订合同编号为2023新民路个人网贷通1092号《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个人借款最高额抵押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3)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2730号。
根据该《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个人借款最高额抵押合同》,借款人、抵押人马长顺于2023年9月22日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新民路支行循环借款额度为600000元,循环借款额度使用期限自2023年11月8日起至2028年9月13日止。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债权人以双人上门送达的方式向债务人送达了《普惠贷款宣布提前到期通知书》,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止到2026年1月21日,贷款归还已连续逾期4期(累计4期),债务人尚欠本金600000元、利息9888.24元,合计609888.24元,及自2026年1月22日起至执行完毕期间的利息、执行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费用(邮寄费、执行费、评估费、公告费、拍卖费、执行公证费等)。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有效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自行承担。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庄涛
电话:0991-2838957、
1779971178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5月21日
双河市熙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三期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告
双河市熙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委托新疆化工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双河市熙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三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已初步完成,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请公众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有关的意见和建议。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告的网络链接:
http://www.xjshs.gov.cn/xxgk-sh
ow-17055.html
项目公众意见表的网络链接:
https://www.mee.gov.cn/xxgk201
8/xxgk/xxgk01/201810/t2018102
4_665329.html。
双河市熙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2026年5月21日
关于冯明继承冯春玲遗产的公告
兹有当事人冯明于2026年3月11日向我处申办继承公证,被继承人为冯春玲(于2025年6月22日死亡,生前公民身份号码:650300196402214824)。本处已予受理,并已开展核实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现申请人冯明及有关人员向我处提供资料:被继承人冯春玲的父母均先于冯春玲去世,被继承人冯春玲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其儿子冯明一人。
如对上述继承公证有异议(包括持有其他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或存在其他法定继承人,或存在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且需要靠冯春玲抚养或赡养的继承人),请在公告期内(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向本处提出书面意见,并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公告期满未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但未提交充足证据证明主张的,本公证机构将按照上述申请依据法律规定办理继承公证手续。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南路946号金坤大厦五楼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新市区办证点)
联系人:丁洁
联系电话:0991-3202111、
18999875155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6年5月21日
遗失公告
●喀什市禧玖互联网信息咨询工作室(个体工商户)遗失公章,章号:6531010210177,现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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