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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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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实债务通知

  唐娜:

  借款人(抵押人)唐娜(女,公民身份号码:320324198808146845)与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北京路支行的负责人刘光忠于2023年8月15日签订了编号为:2023二手房1097号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承诺书》,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3)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1580号。

  根据上述合同,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3年10月12日向借款人(抵押人)发放贷款人民币7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23年10月12日至2053年10月12日。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违反合同规定已连续违约8期、累计违约12期,已构成违约。贷款人已向借款人送达了《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贷款宣布提前到期通知书》,借款人至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截止到2025年11月3日,借款人(抵押人)尚欠贷款本金人民币683106.27元,利息人民币16423.88元,本息合计人民币699530.15元(另贷款人要求主张自2025年11月4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及合同中约定规定应付费用,在执行时一并执行)。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额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静、公证员助理丁箭枫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债务欠付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公证处地址: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640号

  联系人:李静、丁箭枫

  电话:17799711886、

  17799711916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12月31日

  田亚南:

  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刘状状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于2025年12月12日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仲裁文书等,现公告送达。裁决:一、被申请人田亚南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支付申请人刘状状货款114000元,逾期付款利息损失381.32元,共计114381.32元。二、被申请人田亚南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支付申请人刘状状律师代理费11402.72元、公告送达费400元。三、如被申请人田亚南未按本裁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以拖欠款项114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本案仲裁费 9025 元(该款已由申请人刘状状预交),由申请人刘状状承担 115 元,由被申请人田亚南承担 8910 元(该款由被申请人田亚南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刘状状支付)。

  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会领取(2025)巴仲字第85号裁决书,逾期视为公告送达。

  巴音郭楞仲裁委员会

  2025年12月31日

  五家渠市恒瑞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安克权诉被申请人五家渠市恒瑞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确认劳动关系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答辩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与相关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0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第3个工作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委仲裁庭(六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楼一楼西侧仲裁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决。领取裁决书的期限为闭庭后15日内,逾期不领,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第六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联系电话:0994-5828214。

  第六师劳动人事

  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12月31日

  遗失公告

  ●弋立新遗失行政执法证,证号:31000026171,所在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审计厅,现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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