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中缝
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12-31
A+ | a核实债务通知
(2025)新乌西证执
(核)字第 291 号
借款人(抵押人):新疆祥隆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9MA776Q7A6Q,法定代表人:田银祥
保证人:田银祥,公民身份号码:622726197110131652
保证人:谢红梅,公民身份号码:622625197711051920
保证人:蒋国平,公民身份号码:622726197506201696
保证人:金波,公民身份号码:652328198409260601
保证人:唐志军,公民身份号码:650107197505200511
贷款人新疆绿洲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借款人分别于2022年1月18日、2023 年1月11日签订了合同号:绿村银(营业部支行)最抵字第 20220002572号《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号:绿村银(营业部支行)借字第20230000709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微贷类)》;与保证人田银祥、谢红梅、蒋国平、金波、唐志军于 2023年1月11 签订了合同号:绿村银(营业部支行)最保字第 20230001113号《最高额保证合同》。借款人以该公司名下房产作为抵押物,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陆拾万元整(¥600000 元),借款期限自2023年1月 11日起至2026年1月10日止,保证人自愿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限和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均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经本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3)新乌西证内经字第 36 号。
合同签订后,贷款人依约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因借款人 未依约偿还贷款本息,构成违约,贷款人发送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合同项下剩余贷款本息全部提前到期。
现债权人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要求你们偿还截止2025 年 12 月 3 日的本金人民币贰拾壹万壹仟壹佰捌拾柒元玖角贰分(小写:211187.92 元),利息人民币壹万贰仟柒佰捌拾元零叁分(小写:12780.03 元),复息人民币壹万肆仟玖佰伍拾柒元伍角陆分(小写:14957.56 元),之后利随本清;合同中约定的罚息及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等;同时,要求抵押人、保证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和范围内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 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双志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 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公证处联系人:李双志
联系电话:0991-6688515、
18099157715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光明路 59 号时代广场 A 座
6 楼 J、K、L 室
乌鲁木齐西域公证处
2025年12月31日
公 告
被申请执行人: 刘洋
我处依据债权人新疆润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在履行核实债务程序后,于2025年12月12日依法出具了(2025)新乌诚信证内字第28723号执行证书,执行标的为:本金120000元;利息996元;综合费用5644元,公证费500元,公告费110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128240元。据此,债权人新疆润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可凭本执行证书及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特此通知。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5年12月31日
公 告
被申请执行人: 马大悟、苏小梅
我处依据债权人新疆润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在履行核实债务程序后,于2025年12月12日依法出具了(2025)新乌诚信证内字第27957号执行证书,执行标的为:本金450000元;利息5310元;综合费用26550元,公证费50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482360元。据此,债权人新疆润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可凭本执行证书及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特此通知。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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