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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12-16
A+ | a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米合曼夏·色依提(公民身份号码:653123198809191914)
你与贷款人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24年8月6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24)新乌诚信证内字第17693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伍拾叁万整,借款期限自2024年8月7日至2054年8月7日。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现借款人米合曼夏·色依提已逾期天数109天。贷款人现要求你们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承担合同中约定的罚息、违约金,承担执行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截止2025年11月6日欠款本金521385.23元、利息6582.00元,合计527967.23元,2025年11月7日后至案件执行终结日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方式计算的利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确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23楼
联系电话:13899975717、0991-2355127 李天军; 13201256359、0991-2825790 刘晓佳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5年12月16日
公 告
(2025)新2301破20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新疆京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债务人新疆仓麦园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5年12月5日指定上海市海华永泰(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担任新疆仓麦园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新疆仓麦园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债权人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至2026年1月28日,向新疆仓麦园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阳澄湖路98号葛洲坝大厦20楼;邮政编码:830000;联系人:王君律师,联系电话:13899977006)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新疆仓麦园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新疆仓麦园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6年2月3日下午16时在昌吉市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如更改时间或地点,将委托管理人另行通知已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5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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