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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12-15
A+ | a债务核实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张宏鑫(公民身份号码:210682198912051517)
共同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张立伟(公民身份号码:210621195506091517)、李会芝(公民身份号码:210621195711021526)
你们于2022年4月11日与债权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新民路支行签订合同编号为2022二手386号《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2)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1352号。
根据该《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张宏鑫、共同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张立伟、李会芝于2022年4月11日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新民路支行借款615000元,借款期限360个月。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债权人于2025年8月29日以上门送达的方式向债务人送达了《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贷款宣布提前到期通知书》,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止到2025年9月14日,贷款已连续逾期13期(累计14期),债务人尚欠本金592216.6元,利息24000.65元,合计616217.25元及自2025年9月15日起至执行完毕期间的利息、执行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费用(邮寄费、执行费、评估费、公告费、拍卖费、执行公证费等)。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疑义。如有疑义,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有效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自行承担。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西门)
联系人:庄涛
电话:2838957、1779971178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12月15日
债务核实通知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刘辉(男,公民身份号码:653121199504150056)
你与债权人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8年6月29日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8)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2769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33万元,期限为10年。债务人自2025年7月21日起开始逾期,截止2025年10月14日已连续3期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了《昆仑银行个人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借款人)》、《昆仑银行个人贷款违约催收通知书》,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止2025年10月14日债务人尚欠贷款本金120167.19元、利息及罚息1250.38元,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合计121417.57元(具体本金、利息及罚息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偿付自2025年10月15日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偿付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执行费、律师费、拍卖费、公告费、公证费等其他各项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庄涛
联系电话:0991-2838957、1779971178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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