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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9-19
A+ | a核实债务通知
(2025)新乌中信证
核字第751号
借款人(抵押人):杨亚飞
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李洋洋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8年12月28日与借款人(抵押人)杨亚飞、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李洋洋、保证人新疆新城力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了编号60032018100299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保证人出具了《承诺》,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上述合同、承诺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9)新乌中信证内经字第002682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9年1月1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516000元,期限3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5年2月25日分别向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保证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且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保证人的阶段性保证担保责任已被免除。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479414.05元;利息人民币18386.82元;罚息人民币709.96元(此利息、罚息截止日为2025年3月31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5年4月1日起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或执行完毕前按合同约定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合同约定的其他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公证费人民币500元等);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曾婷、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5年9月19日
债权转让通知书
根据2025年9月15日王军(身份证号:652323198007160016)与昌吉市百福呈祥食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1MA781KFA47)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王军已将依据《借款合同》、(2016)新昌证字第1762号《执行证书》、昌吉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中确认的对伍尚同、蔡晓霞、昌吉市金梦糖果厂享有的全部债权、抵押权及从权利【包含但不限于:债务本金人民币100万元,利息和违约金6万元,及自2016年2月19日至本案执行完毕前所产生的利息和违约金】一并转让给昌吉市百福呈祥食品有限公司。
转让方:王军
电话:13565354050
2025年9月19日
遗失公告
1.乌鲁木齐万娜康药业有限公司遗失公章,章号:650102041933,现声明作废。
2.乌鲁木齐万娜康药业有限公司遗失财务章,章号:650102041934,现声明作废。
3.喀什灵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遗失开户许可证,编号:J8940002711401,开户银行: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喀什分行,账号:0000020070110045372473,现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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