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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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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
第二次信息公示
我单位委托新疆众智安环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编制的《新疆农乐苑塑业有限公司塑料制品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已完成,现进行公示并征求公众意见和建议。请公众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相关意见或建议。征求意见稿链接http://www.xjhbcy.cn/articles/show/15999公众意见表的网络链接http://www.xjhbcy.cn/hbcyxh/xxgk/255400/hjyxpjgzcygs/284162/index.html 电话:13779860983
新疆农乐苑塑业有限公司
2025年8月12日
债务核实通知
刘海龙、张莹、战友、刘雯:
借款人刘海龙(男,公民身份号码:620123198802105712)、张莹(女,公民身份号码:650121198708041743)、保证人战友(男,公民身份号码:650105198608090716)、保证人的财产共有人刘雯(女,公民身份号码:659001198808030045)与贷款人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1821009300001号《个人贷款合同》、2260906号《个人贷款不可撤销担保书》,并经本公证处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4383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依据上述合同及贷款人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执行证书申请书》及《个人贷款借款借据》,贷款人于2021年4月29日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人民币叁拾万元整,该笔贷款于2024年4月27日到期,借款人未按约定偿还贷款,后经贷款人催款未果,截止至2025年8月5日,借款人尚欠我行贷款本金人民币221000元,欠付利息人民币38857.67元,合计本息人民币259857.67元。另外,根据贷款人的要求主张自2025年8月6日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罚息、复息和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复息以及执行过程中产生的为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工作人员李虎、程晓宇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法诺公证处地址:乌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程晓宇
电话:0991-2835467、
0991-2316509、1779971211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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