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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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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 知

  债务人、抵押人:高人杰(公民身份号码:652323199410102611)

  2021年8月18日债务人(抵押人)高人杰与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借款期限自2021年8月18日至2023年8月17日),高人杰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并经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21)新乌诚信证内字第17880号>。依据该《个人借款合同》,该笔贷款已于2023年8月17日到期,债务到期后,债务人未能按时偿还借款本息,债权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称你截止到2025年4月24日仍欠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本金499854.49元人民币,利息118787.30未归还。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赵艳茹、助理法诺妮娜·尼加提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确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同时,债务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债务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楼

  联系电话:0991-2355278、13699371891 赵艳茹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5年7月14日

  新疆鼎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阿克苏吉星四海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你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乌仲裁字第1435号裁决书。裁决内容:被申请人新疆鼎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人阿克苏吉星四海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18474元、违约金7753.47元、律师费6000元、保全费1193.96元、保全保险费134.79元、仲裁费9150.67元,以上合计142706.89元,2025年2月20日之后的违约金按同期LPR的四倍计算至欠付货款付清止,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一次性付清,逾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视为送达。

  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

  阿克苏分会

  2025年7月14日

  公 告

  文欢:

  本会受理的(2025)巴仲字第23号巴州华赫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1.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拖欠的住宅物业服务费、垃圾处理费合计2270.88元(自2023年5月至2024年4月);2.本案仲裁费及公告送达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仲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仲裁庭审理和组成方式及仲裁员选定书、仲裁员名册、仲裁暂行规则、开庭通知书、仲裁风险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会仲裁庭不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巴音郭楞仲裁委员会

  2025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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