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中缝

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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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实债务通知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马希军(男,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7101152636)、借款人、保证人:范新生(男,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6303022536)

  保证人:沈雁兵(男,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710115261X)、保证人:马金芬(女,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6804151061)、保证人:马学惠(女,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620911256X)

  贷款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山子支行于2022年7月19日与上述借款人、保证人签订《个人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上述合同经本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2)新乌米东证经字第7235、7236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向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羊毛工支行借款,借款期限自2022年7月19日至2023年7月18日。现贷款人称借款人违反了合同规定,未能按期如数向贷款人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截止2025年3月24日,马希军尚欠贷款本金38140.00元,利息6137.85元;范新生尚欠贷款本金34893元,利息5952.24元。以及截止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实现债权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现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下发此通知向借款人、担保人核实上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以及是否与债权人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如有疑义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个自然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个自然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借款人、担保人承担。

  联系人:刘楠

  电话:0991-3351204

  地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古牧地中路739号

  乌鲁木齐市米东公证处

  2025年5月26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刘江宁(身份证号码:2310231979080 11034)

  抵押人:王淑红(身份证号码:230181197202133222)

  保证人:新疆德盛紫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我行于2020年9月29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刘江宁、抵押人王淑红及保证人新疆德盛紫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200120263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和合同编号为65020120200120263-1号《个人购担保借款合同补充协议》,贷款期限为2020年10月7日 起至2040年10月6日止,贷款金额叁拾伍万壹仟元整(351000元)。此《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和《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补充协议》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于2020年12月3日出具了(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7869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现借款人、抵押人刘江宁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我行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刘江宁,抵押人王淑红及保证人新疆德盛紫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200120263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和合同编号为65020120200120263-1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补充协议》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

  2025年5月26日

  公 示

  兹有新疆昆仑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职工胡靖(身份证为号650102198607124524)程磊(身份证号:652823197504060035)因在本公司在职期间无故且多次出现违纪、旷工等现象,已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现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条,胡靖、程磊条件成立,公司决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限在本通知见报之日一周内(5天内)到公司办理相关手续,逾期未归,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处理。特此公告。

  新疆昆仑工程建设

  有限责任公司

  2025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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