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中缝

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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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李潮(男,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9008311277)

  借款人:雷甜甜(女,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9006174520)

  保证人:新疆中山国际贸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2286714332,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中山路169号,法定代表人:何传江

  保证人:新疆融海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000751659586Y,住所: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北京中路860号A栋102号,法定代表人:朱纪平

  保证人:赵杨(男,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7105202153)

  保证人:赵素菲(女,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7210193527)

  保证人:孙玉(男,公民身份号码:650108196807251033)

  你们与贷款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1日签订了编号为:2023年借字第8020049号《个人借款合同》、编号为:2023年保字第8020049号《担保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23)新乌诚信证内字第10612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贰仟叁佰捌拾万元整,借款期限自2023年6月21日至2024年6月20日。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现贷款已到期,借款人及保证人仍未偿还完毕以上借款本息。贷款人现要求你们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承担合同中约定的罚息、违约金,承担执行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截止2025年5月12日欠款本金23794695.07元,利息2775191.65元,本息合计人民币 26569886.72元,2025年5月12日后至案件执行终结日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方式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3个自然日内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及保证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3个自然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及保证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楼

  联系电话:13899975717、 0991-2355127 李天军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5年5月23日

  债务核实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阿依吐拉汗·赛麦提(女,身份证号:653125196208200241)

  共同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阿布都萨达木·吐尔孙(男,身份证号:653125199708250230)

  你与贷款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支行于2021年5月29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99225Q121055019106号的《个人购房/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上述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9349号。

  因你未按上述《个人购房/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现债权人(抵押权人)要求你结清上述合同项下的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现债权人(抵押权人)依据上述合同称你截止至2025年4月15日仍欠贷款本金人民币683722.79元,利息人民币18106.9元,罚息111.54元,合计人民币701941.23元。另要求你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自2024年4月16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期间的利息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肖楠

  电话:0991-2826901、1779971192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5月23日

  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

  奎住建催字第【2025】1号

  奎屯华清池商贸有限公司:

  你(公司)未履行本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决定书》(奎住建2024决字第【1】号)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提请你(公司)立即履行本机关的行政决定。

  履行义务的方式:一次性缴清奎屯华清池假日温泉酒店施工工程所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1050000元。

  如你(公司)对此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3日内到奎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催告书送达10日后,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奎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5月23日

  遗失公告

  阿克苏鑫之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遗失公章,编号:6529240017215,现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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