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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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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 告

  葛明飞、高琳、新疆鑫砖佳陶瓷有限公司:

  本院在申请执行昌吉市郑长林钢材销售部与被执行人新疆鑫砖佳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昌吉市郑长林钢材销售部向本院提出书面追加申请,要求追加第三人葛明飞、高琳、马玉超、房美新、崔明春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通过公安部门及相关部门协查,并向第三人葛明飞、高琳户籍所在地及被执行人经营场所进行邮寄送达追加申请书被退回,因无法联系被执行人及第三人。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现向第三人葛明飞、高琳、被执行人新疆鑫砖佳陶瓷有限公司公告送达申请执行人昌吉市郑长林钢材销售部提起的追加申请书,该申请书中追加请求为:追加葛明飞、高琳、马玉超、房美新、崔明春为被执行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5年3月28日

  天业汇合产品转型升级10万吨/年草酸项目二期3万吨/年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告

  我公司委托新疆化工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天业汇合产品转型升级10万吨/年草酸项目二期3万吨/年生产线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现向公众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有关信息:

  一、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全文网络链接为:http://www.shz.gov.cn/government_dept.html?identifier=&title=&id=030&govname=&catenum=

  如需查阅纸质报告书,可联系王工;电话:0991-7987541。

  二、本次征求意见的公众范围为项目所在为石河子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项目区周边企业。

  三、公众意见表的网络链接为:http://www.xjhbcy.cn/blog/article/6257。

  四、公众可以通过下载并填写公众意见表发送至电子邮箱,或以电话等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电话:0991-7987541,联系邮件:1033011722@qq.com。

  五、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自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截止。

  新疆天业汇合

  新材料有限公司

  2025年3月28日

  公 告

  伊犁卿光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樊雄惠与被申请人伊犁卿光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和市劳人仲字〔2025〕29号)。因与你公司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和市劳人仲字〔2025〕29号)裁决书。裁决如下: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申请人欠发工资25000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书,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和田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和田市劳动人事

  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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