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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3-28
A+ | a债务核实通知
魏正梅:
债务人、抵押人魏正梅(女,身份证号:652901198611151428)与债权人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4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2021020500015017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借据》,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5347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债务人、抵押人魏正梅应按合同约定向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息。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27日以现场送达的方式向你送达了《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截止2025年3月5日,贷款累计3期未清偿贷款,债务人尚欠贷款本金357502.8元,利息3476.1元,共计欠款360978.9元,以及自2025年3月5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和实现债权所产生送达费、公证费等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肖楠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疑义。如有疑义,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自行承担。
地址:乌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肖 楠、海晓明
电话:0991-2826901、1779971192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3月28日
新疆善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
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该公司送达法律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该公司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本行政决定催告书内容如下:我局于2024年7月25日向你(单位)送达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行政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将行政处罚罚款15000元缴纳完毕。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 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向经开区(头屯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收到催告书后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在收到本催告书次日起10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届满视为送达。
乌鲁木齐经开区(头屯河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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