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中缝
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3-12
A+ | a债务核实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闫伟峰(男,公民身份号码:412721199301291411)
保证人:新疆泛华众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借款人、抵押人闫伟峰、保证人新疆泛华众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贷款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8年4月13日签订了编号为40001F180432的《借款、抵押及开发商保证合同》,上述合同中约定:借款人、抵押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人民币580000元整,保证人新疆泛华众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借款期限360个月。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及借据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8)新乌法诺证经字第8426号。
依据上述合同及贷款人向本处提交的《执行证书申请书》,贷款人称: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未按期偿还贷款,贷款人于2024年6月3日向被执行人闫伟峰,保证人新疆泛华众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全部收贷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合同项下的未到期贷款等全部债务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拖欠已到期贷款本金,并偿还提前到期的贷款本金,同时还须清偿利息、罚息、复利等应付款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现经查实,截止至2025年2月28日止,借款人、抵押人尚欠贷款人逾期贷款本金人民币517713.89元,逾期利息24993.12元,未还本金罚息276.98元,未还利息罚息867.07元,共计欠款:543851.06元。被执行人各方还应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自2025年3月1日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罚息以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合同约定的其他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利率按照合同约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虎、公证员杨霞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疑义。如有疑义,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地址:乌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杨霞
电话:0991-2835467、0991-2316509、17799712162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3月12日
通 知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抵押人:杨茗越(公民身份号码:650106196709180822)
抵押人:程焕功(公民身份号码:150103195104190014)
保证人:新疆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们与债权人、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山路支行(现更名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于2016年10月20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壹佰肆拾贰万元整,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6)新乌证内字第38725号】。
我处应债权人、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的申请,已经签发了执行证书,执行标的(人民币)尚欠借款本金壹佰零伍万陆仟玖佰伍拾肆元贰角柒分(小写:1056954.27元),利息贰万贰仟伍佰玖拾伍元叁角柒分(包括逾期利息21922.25元,复利278.25元,罚息394.87元),本息合计壹佰零柒万玖仟伍佰肆拾玖元陆角肆分(小写:1079549.64元,截止2025年1月4日)【(2025)新乌诚信证内字第3763号】。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5年3月12日
遗失公告
1.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天山区分局开给熊蜂的缴纳取保候审保证金遗失,票号:0000707862,金额:5000元整,开票时间:2015年10月22日,现声明作废。
2.比拉力·尼亚孜不动产权证遗失,权证号:新(2024)新和县不动产权第0002038号,业务类型:所有权,权利人:比拉力·尼亚孜(身份证号:652925199712141531),坐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新和县乌喀路以北(和乐园小区)5幢4单元601室,建筑面积:86.40平方米,用途:住宅,套数:1套,现声明作废。
3.喀什鼎星建材有限公司遗失公章,章号:6531010151970。现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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