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中缝

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3-11

A+  |  a

  通 知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抵押人:马俊峰(公民身份号码:620525198412072411)

  你与债权人、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山路支行(现更名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于2015年12月7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借据》,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肆拾贰万肆仟元整,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6)新乌证内字第1929号】。

  我处应债权人、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的申请,已经签发了执行证书,执行标的(人民币):尚欠借款本金叁拾陆万贰仟玖佰玖拾伍元零肆分(小写:362995.04元),利息:玖仟零伍拾捌元柒角陆分【包括:逾期利息:8862.22元,复利:118.78元,罚息:77.76元】,本息合计:叁拾柒万贰仟零伍拾叁元捌角(小写:372053.80元,截止2025年1月4日)【(2025)新乌诚信证内字第3599号】。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5年3月11日

  通 知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抵押人:杨克佳(公民身份号码:412824199107081415)

  你与债权人、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山路支行(现更名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于2017年7月26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借据》,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贰拾捌万元整,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7)新乌证内字第28380号】。

  我处应债权人、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的申请,已经签发了执行证书,执行标的(人民币):尚欠借款本金:贰拾肆万柒仟玖佰叁拾肆元伍角陆分(小写:247934.56元),利息:陆仟零玖拾壹元伍角贰分【包括:逾期利息:5964.78元,复利:79.17元,罚息:47.57元】,本息合计:贰拾伍万肆仟零贰拾陆元零捌分(小写:254026.08元,截止2025年1月4日)【(2025)新乌诚信证内字第3762号】。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5年 3月11日

  通 知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抵押人:曹万辉(公民身份号码:62270119710222291X)

  抵押人:樊春莲(公民身份号码:622701197505152944)

  你们与债权人、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山路支行(现更名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于2017年6月5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借据》,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贰拾捌万元整,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7)新乌证内字第28367号】。

  我处应债权人、贷款人、抵押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的申请,已经签发了执行证书,执行标的(人民币):尚欠借款本金:壹拾捌万壹仟零陆拾叁元贰角陆分(小写:181063.26元),利息:叁仟贰佰零叁元陆角玖分【包括:逾期利息:3116元,复利:26.84元,罚息:60.85元】,本息合计:壹拾捌万肆仟贰佰陆拾陆元玖角伍分(小写:184266.95元,截止2025年1月4日)【(2025)新乌诚信证内字第3774号】。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5年3月11日

  通 知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抵押人:李平(公民身份号码:654123197107055113)

  你与债权人、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山路支行(现更名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于2017年5月4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借据》,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壹佰零柒万元整,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7)新乌证内字第38781号】。

  我处应债权人、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的申请,已经签发了执行证书,执行标的(人民币):尚欠借款本金:肆拾叁万叁仟陆佰叁拾陆元肆角(小写:433636.40元),利息:壹万肆仟捌佰肆拾元捌角柒分【包括:逾期利息:12503.39元,复利:303.74元,罚息:2033.74元】,本息合计:肆拾肆万捌仟肆佰柒拾柒元贰角柒分(小写:448477.27元,截止2025年1月4日)【(2025)新乌诚信证内字第3773号】。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5年3月11日

  遗失公告

  1.潘威辰遗失律师执业证,执业证号:16501201410225723,发证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现声明作废。

  2.马福俊遗失霍尔果斯大明宫商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伊宁市分公司开具的收据(号码2829343)一份,现声明作废。

  3.艾斯凯尔·伊米提遗失医师执业证书,证书编码:10653100000348 , 签发日期:2023年11月7日,发证机关:疏勒县卫生健康委员会,现声明作废。


标签:

最新更新

看新疆新闻,关注法制报微信

  • 分享到:

版权和免责申明

新疆法制报网制作的专题内容,所注“中国西部网讯”均为新疆法制报网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新疆法制报网”并保留“新疆法制报网讯”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