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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12-13
A+ | a昌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昌吉市天汇水电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隋文治):
本委依法受理申请人刘建平与你单位因工资等发生的劳动争议一案,现以昌市劳人仲字(2024)第422号仲裁裁决书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且邮件退回,本委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结果。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成功(遇节假日顺延)。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之规定,本委缺席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昌吉市天汇水电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申请人刘建平2019年1月至2024年5月拖欠工资108260元。
以上第一项合计108260元(大写壹拾万捌仟贰佰陆拾元整)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后7日内一次性付清。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昌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12月13日
昌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昌吉市天汇水电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隋文治):
本委依法受理申请人罗晨与你单位因工资等发生的劳动争议一案,现以昌市劳人仲字(2024)第423号仲裁裁决书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且邮件退回,本委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结果。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成功(遇节假日顺延)。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之规定,本委缺席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昌吉市天汇水电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申请人罗晨2019年1月至2024年5月拖欠工资108260元。
以上第一项合计108260元(大写壹拾万捌仟贰佰陆拾元整)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后7日内一次性付清。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昌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12月13日
马学文:
本院受理原告鲁艳萍诉马学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新2301民初52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马文学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鲁艳萍付借款本金41300元;2.驳回原告鲁艳萍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88元,由被告承担832.5元,公告费500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3日
石桂萍、李金龙:
本院受理的原告马付军、禹金萍与被告石桂萍、李金龙、马骏、禹伟新、苏小玲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新2301民初33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1.被告石桂萍、李金龙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马付军、禹金萍代偿款77470.15 元;2.被告石桂萍、李金龙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马付军、禹金萍利息2416.43元;3.被告马俊、禹伟新、苏小玲对原告马付军、禹金萍就上述第一项、第二项中被告石桂萍:李金龙不能追偿部分按1/5比例承担责任;4.驳回原告马付军、禹金萍其他诉讼请求。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人,须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支付,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23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被告石桂萍、李金龙负担(本案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所预交的费用在本案执行时,按判决确定的数额由被告一并支付原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书,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及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3日
债务核实通知书
被核实人:顾文龙
2023年8月31日,顾文龙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市中山北路支行(简称“邮储银行”)借款20万元并签订合同。约定贷款利率6.8%,罚息利率8.84%,按周期结息到期还本。合同签订后,双方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后邮储银行向顾文龙发放贷款20万元。
现邮储银行称,顾文龙未履行还款义务,截止2024年11月14,欠贷款本金20万元,欠利息及罚息6027.89元(利息计算至2024年11月14日,2024年11月15日至给付之日利息按合同约定执行)。现我处发通知核实债务,如有异议,请于公告之日起3日内书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地址:哈密市复兴路营丰超市三楼哈密市正信公证处,联系人:王刚 0902-2262502。
哈密市正信公证处
2024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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