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中缝
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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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抵押人:王梦思(公民身份号码:650103199210226021)
借款人:刘新英(公民身份号码:650103196809113265)
你们与债权人、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山路支行(现更名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于2018年1月3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借据》,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伍拾伍万元整,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8)新乌证内字第4183号】。
我处应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的申请,已经签发了执行证书,执行标的(人民币):尚欠借款本金:肆拾叁万伍仟肆佰壹拾壹元陆角捌分(小写:435411.68元),利息:肆仟捌佰壹拾贰元捌角叁分(小写:4812.83元)【含逾期利息:4649.74元,复利:70.67元,罚息;92.42元】,本息合计:肆拾肆万零贰佰贰拾肆元伍角壹分(小写:440224.51元,截止2024年10月6日)【(2024)新乌诚信证内字第22614号】。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4年12月9日
克拉玛依油田二西1区克下组油藏二三结合开发地面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第二次信息公示
中国石油新疆油田分公司开发公司委托中勘冶金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克拉玛依油田二西1区克下组油藏二三结合开发地面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现进行第二次公示。公示材料如下:
一、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全文的网络链接:http://www.xjhbcy.cn/articles/show/4638?is_preview=1&type=announce。纸版报告书查阅联系方式0991-3745121。
二、征求意见的公众范围
本次征求意见的公众范围是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公众、法人和其他组织等所有社会人士。
三、公众意见表的网络链接:http://www.xjhbcy.cn/blog/article/6257
四、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途径
公众可以通过下载并填写公众意见表发送至环评单位邮箱,或以电话等形式对工程建设、环境影响及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建设单位联系人孙工(0990-3896755),环评单位联系人杨工(0991-3745121、594641828@qq.com)。
五、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
本次公示公众意见反馈的时间由公示日期起10个工作日。
中国石油新疆油田分公司开发公司
2024年12月9日
公 告
彭高会:
本会受理的(2024)巴仲字第70号申请人新疆智创康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你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请求为:1、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按照《新疆智创康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土地承包合同》约定,承担2022年承包种植土地期间的水费59619.792元;2、依法裁决本案仲裁费用、执行费、律师费等均由被申请人承担。】、仲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仲裁庭审理和组成方式及仲裁员选定书、仲裁员名册、仲裁暂行规则、开庭通知书、仲裁风险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会仲裁庭不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巴音郭楞仲裁委员会
2024年12月9日
第二师铁门关市工伤举字〔2024〕42号
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
新疆五方正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张旭于2024年10月26日向本机关提出本人的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材料,自述张旭为你单位员工,2024年1月18日15时许张旭在新疆曙光绿华工业园区10万吨BD0联产12万吨PBAT项目受你公司委派从事安装吊装工作,当日在吊装钢板工作时,钢板在吊车的吊钩上脱钩,砸伤其左脚,遂送至巴州人民医院进行诊治,经医院诊断为:左足多发跖骨骨折(1-3跖骨粉碎性骨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请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本机关提交如下证据。逾期未提交或者拒不举证的,你单位将承担举证不能责任,本机关将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需提交证据:对张旭所受伤害是否属于工伤的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单位意见、书证、物证、音像资料等)。
第二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2月4日
第二师铁门关市工伤受字〔2024〕195号
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
张旭:
你(单位)于 2024 年10月26日提交张旭的工伤认定申请收悉。经审查,符合工伤认定受理的条件,现予受理。
第二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2月9日
债权债务清算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法制研究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650102505263404T,注册资本叁万元人民币,经研究决定申请注销并进行债权债务清算。为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请债权债务人员自登报之日起45日内来我单位清理债权债务。逾期不办理视为放弃债权债务追索权利。特此公告。
联系人:杨斌、曾粤箫
联系电话:15099611681、18290710009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泉街626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政府法制研究会清算组
2024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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