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11-20
A+ | a核实债务通知
(2024)新乌西证执(核)字
第122号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抵押人):哈米提·依布拉音,男,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750204403X
共同债务人(抵押物共有人):哈斯耶提·尼亚孜,女,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8306211024
借款人(抵押人)哈米提·依布拉音、共同债务人(抵押物共有人)哈斯耶提·尼亚孜与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区支行于2021年7月12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2021年房字第020131号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2021年保字第020131号《担保合同》,上述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1)新乌西证内经字第2617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抵押人)、共同债务人(抵押物共有人)向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区支行借款人民币(大写)肆拾柒万元整(¥470000),借款期限共216个月。现债权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区支行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要求借款人(抵押人)、共同债务人(抵押物共有人)偿还截止2024年10月9日的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大写)肆拾肆万柒仟叁佰壹拾壹元伍角肆分(小写:447311.54元),利息人民币(大写)肆万玖仟柒佰贰拾伍元伍角整(小写:49725.50元),本息合计人民币(大写)肆拾玖万柒仟零参拾柒元零肆分(小写:497037.04元)。承担自2024年10月10日起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或执行完毕前按合同约定产生的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等(其中包括执行证书公证费)。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人员帕提古丽·亚森、李洁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公证处联系人:帕提古丽·亚森、李洁
联系电话:19099199720、19099199706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光明路59号时代广场A座六楼J、K、L室
乌鲁木齐西域公证处
2024年11月20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哈布列提(身份证:650108198101011934)
我行于2021年1月17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哈布列提签定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210005337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根据上述合同约定,2021年3月3日我行给借款人哈布列提发放个人一手房贷款370000元,贷款期限为2021年3月3日起至2051年3月2日止。此笔借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于2021年3月11日,作出(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8004号公证书,公证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现借款人哈布列提未按合同约定按期支付贷款本金及利息,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哈布列提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210005337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支行
2024年11月20日
夏春杨:
本院在执行新疆聚百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夏春杨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阿什里哈萨克民族乡金涝坝村村民委员会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新2301执异45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撤销(2024)新2301执76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20日
遗失公告
祖丽胡马·库都斯遗失新Q20701车的CNG使用登记证,证号QP新2742799,现声明作废。
标签:
最新更新
- 艾尔肯·吐尼亚孜在阿勒泰地区调研时强调 坚定信心 全力以赴完成全年目标任务
-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组织人大代表在乌开展调研
- 自治区党委水资源管理委员会专家委员会会议召开
- 马兴瑞在克拉玛依市调研产业发展和安全稳定工作
- 前10月天山北坡城市群平均优良天数达90%
看新疆新闻,关注法制报微信
版权和免责申明
新疆法制报网制作的专题内容,所注“中国西部网讯”均为新疆法制报网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新疆法制报网”并保留“新疆法制报网讯”电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