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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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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沃地生态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巴州知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冯秦波、冯亮、冯亦君、蒲小波、杨泽新、附建新、廖学秋、王伍良、何宇诉新疆沃地生态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巴州知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资争议一案(轮劳人仲字(2024)143号),因其他方式送达未果,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被申请人新疆沃地生态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向申请人冯秦波支付拖欠工资12760元;向申请人冯亦君支付拖欠工资16700元;向申请人蒲小波支付拖欠工资6348元;向申请人廖学秋支付拖欠工资11700元;向申请人附建新支付拖欠工资32300元;向申请人何宇支付拖欠工资27569元;向申请人王伍良支付拖欠工资21048元;向申请人杨泽新支付拖欠工资32175元;向申请人冯亮支付拖欠工资32400元。

  袁知云(巴州知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依法承担连带责任。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轮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11月19日

  新疆庚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孙志平与被申请人新疆庚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和 劳人仲字〔2024〕115号)。因与你公司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申请人仲裁申请书及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通知书、庭前调解建议书。

  仲裁请求:请求贵委依法确认孙志平与新疆庚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之间劳动关系。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设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现定于2025年1月15日16时在和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田县经济新区北京路和科技路交叉十字路口和田县人社局办公楼三楼307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作缺席裁决。特此公告。

  和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11月19日

  昌吉市味轩客餐饮店(法定代表人:吴旭东):

  本委依法受理申请人张风莲与你单位因工资等发生的劳动争议一案,现以昌市劳人仲字(2024)第383号仲裁裁决书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且邮件退回,本委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结果。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成功(遇节假日顺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本委缺席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昌吉市味轩客餐饮店支付申请人张风莲2024年3月12日至3月31日工资2280元;

  二、被申请人昌吉市味轩客餐饮店支付申请人张风莲2024年4月工资2040元;

  三、被申请人昌吉市味轩客餐饮店支付申请人张风莲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986.21元。

  以上第一至三项合计6306.21元(大写陆仟叁佰零陆元贰角壹分),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后7日内一次性付清。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昌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11月19日

  昌吉市味轩客餐饮店(法定代表人:吴旭东):

  本委依法受理申请人安丽琴与你单位因工资等发生的劳动争议一案,现以昌市劳人仲字(2024)第382号仲裁裁决书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且邮件退回,本委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结果。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成功(遇节假日顺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本委缺席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昌吉市味轩客餐饮店支付申请人安丽琴2024年3月12日至3月31日工资2400元;

  二、被申请人昌吉市味轩客餐饮店支付申请人安丽琴2024年4月工资2040元;

  三、被申请人昌吉市味轩客餐饮店支付申请人安丽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986.21元。以上第一至三项合计6426.21元(大写陆仟肆佰贰拾陆元贰角壹分),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后7日内一次性付清。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昌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11月19日

  遗失公告

  1.喀什市浩罕乡阿不都热衣木江·麦麦提明名下的新Q8H922车加气证遗失,气瓶编号:NO.17D801154,现声明作废。

  2.姚新遗失工作证,工作证编号010413,发证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现声明作废。

  3.姚新遗失身份证号,身份证号:650102197409175617,现声明作废。

  4.新疆警察学院杨光远遗失学生证,学号:20240811411599,现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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