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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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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实债务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新疆岐峰农副产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

  保证人:张秀岐,男,公民身份号码:412926197207250692

  债务人、抵押人新疆岐峰农副产品交易市场,保证人张秀岐与贷款人、抵押权人、债权人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9月8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为2021年新银借字第08013《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为2021年新银借保字第08013号《保证合同》、编号为2021年新银借抵字第08013号《抵押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21)新乌诚信证内字第20654号]。现债务人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截至到2024年11月14日,债务人尚欠借款本金45000000元,利息7811366.68元,罚息826203.17元,复利1403548.49元,合计55041118.34元未偿还。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债权人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债务人、抵押人、保证人未按时偿还借款本息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们核实债务数额。请见本通知7日内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楼

  联系电话:(0991)2355271 13899975717 李天军;(0991)2355271、13999975789 王施磊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4年11月19日

  核实债务通知书

  债务人、抵押人:王国平(公民身份号码:622921197706015053),通讯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碱泉一街翰林尚院14-2-505。

  保证人:新疆广汇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债务人、抵押人王国平(公民身份号码:622921197706015053)及保证人新疆广汇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贷款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8月9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抵押(保证)借款合同》、《个人购房按揭贷款担保及回购协议》,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6)新乌证内字第39434号]。现债务人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截至到2024年10月31日,债务人尚欠借款本金:396946.59元,利息:6351.78元,罚息:122.96元,合计:403421.33元(大写:肆拾万零叁仟肆佰贰拾壹元叁角叁分)未偿还。

  现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以债务人未按时偿还借款本息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们核实债务数额。请见本通知5日内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3楼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联系电话:(0991)2825790、13899975717 李天军;(0991)2825790、13999890370 古丽迪娅尔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4年11月19日

  新疆豫鸿新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你单位职工吴新疆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我委已审理终结。因你单位无人签收仲裁裁决书,本委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米劳人仲字[2024]第383号仲裁裁决书,本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满 30日即视为送达。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11月19日

  努尔都曼·木哈太:

  本院受理原告阿宁·吐尔斯别克诉努尔都曼·木哈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4)新2323民初1598号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1.被告努尔都曼·木哈太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支付原告阿宁·吐尔斯别克货款40000元,并以欠款4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45%支付自2021年9月2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

  2.驳回原告阿宁·吐尔斯别克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9日

  新疆沃地生态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新疆犇驰牧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委受理的冯秦波、伍大位、张仁全、李龙、杨泽新、附建新、冯亮、王伍良、赵龙春诉新疆沃地生态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新疆犇驰牧业有限责任公司工资争议一案(轮劳人仲字(2024)142号),因其他方式送达未果,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驳回申请人冯秦波、申请人伍大位、申请人冯亮、申请人张仁全、申请人附建新、申请人李龙、申请人赵龙春、申请人杨泽新、申请人王伍良的仲裁申请请求。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轮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11月19日

  遗失公告

  1.伽师县金丰收农资有限公司遗失公章,章号:6531010035534,现声明作废。

  2.穆太力普·艾散与阿力吞·亚孙于2013年5月27日在莎车县民政局登记结婚,结婚证不慎遗失,证号结婚证字号(653125-2013-00877),现声明作废。

  3.叶城县光速商贸有限公司遗失财务专用章,印章编号:6531260018610,现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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