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中缝

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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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 知

  借款人:王刚(公民身份号码:652201198502091210)

  共同借款人:刘娇(公民身份号码:650121199005030823)

  抵押人、保证人:王建军(公民身份号码:652201195808204034)、廖云水(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6607116525)

  你们与债权人、贷款人、抵押权人哈密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JX021013121655号《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编号:DYX021013100008191、DYX021013100008192号《抵押合同》、合同编号:BZX021013100009061号《保证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壹佰叁拾万元整,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21)新乌诚信证内字第2855号】。截至到2024年9月9日,借款人王刚、共同借款人刘娇尚欠借款本金人民币:捌拾陆万贰仟陆佰壹拾捌元肆角(小写:862618.40元),逾期利息人民币:柒万柒仟贰佰叁拾叁元叁角壹分(小写:77233.31元),罚息人民币:贰拾陆万壹仟壹佰肆拾捌元壹角肆分(小写:261148.14元),本息合计人民币:壹佰贰拾万零玖佰玖拾玖元捌元伍角(小写:1200999.85元)未偿还。

  现债权人、贷款人、抵押权人哈密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王刚、刘娇逾期未偿还借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们核实债务数额。请你们见报十天内,前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依哈密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楼

  联系电话:(0991)2322387 踪雪莲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4年11月4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阿迪拉·艾麦尔江(身份证:653222199803172521)

  抵押人:阿卜杜萨拉木·阿卜杜麦麦提(身份证:65322219890303237X)

  我行于2021年5月18日与借款人、抵押人阿迪拉·艾麦尔江,抵押人阿卜杜萨拉木·阿卜杜麦麦提签定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210040681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根据上述合同约定,2021年8月2日我行给借款人阿迪拉·艾麦尔江发放个人二手房贷款300000元,贷款期限为2021年8月2日起至2046年8月1日止。此笔借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公证处于2021年6月16日,作出(2021)新乌米东证经字第685号公证书,公证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现借款人阿迪拉·艾麦尔江未按合同约定按期支付贷款本金及利息,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阿迪拉·艾麦尔江,抵押人阿卜杜萨拉木·阿卜杜麦麦提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210040681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米东支行

  2024年11月4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艾来提江·阿布都艾尼(身份证:65310119890629161X)

  我行于2021年9月26日与借款人、抵押人艾来提江·阿布都艾尼签定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210066458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根据上述合同约定,2021年10月15日我行给借款人艾来提江·阿布都艾尼发放个人二手房贷款1300000元,贷款期限为2021年10月15日起至2051年10月14日止。此笔借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公证处于2021年10月14日,作出(2021)新乌米东证经字第4472号公证书,公证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现借款人艾来提江·阿布都艾尼未按合同约定按期支付贷款本金及利息,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艾来提江·阿布都艾尼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210066458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米东支行

  2024年11月4日

  巴音郭楞仲裁委员会公告

  新疆盛世杰源矿业有限公司:

  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巴州国帆教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新疆盛世杰源矿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于2024年10月15日审理终结。因穷尽送达措施无法送达仲裁文书等,现公告送达。裁决:一、被申请人新疆盛世杰源矿业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巴州国帆教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金35849.32元。支付给申请人巴州国帆教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自2023年3月28日至2023年9月2日(共计158天)期间的滞纳金2678元。合计38527.32元。二、如被申请人新疆盛世杰源矿业有限公司未按本裁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申请人巴州国帆教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四、仲裁费3427元,由被申请人新疆盛世杰源矿业有限公司负担2296元,申请人巴州国帆教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131元。(申请人巴州国帆教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已预交)。被申请人新疆盛世杰源矿业有限公司在本裁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给申请人巴州国帆教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会领取(2023)巴仲字第70号裁决书,逾期视为公告送达。

  巴音郭楞仲裁委员会

  2024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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