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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10-09
A+ | a债务核实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
借款人陈虎英于2013年10月31日与工商银行哈密分行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申请借款22万元,用于购买位于伊州区北郊路阳光恒昌·凯旋一号23-2-201的房产,并以该房产提供抵押担保,之后各方就签订的合同向公证处申办赋强公证,贷款人按约向陈虎英发放贷款。
现贷款人称,截至2024年8月21日,该笔贷款已累计违约16期,尚欠本息及罚息共计95839.10元。据司发通(2000)107号《联合通知》第五条,本处特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对上述债务履行情况有无疑义。如有疑义请于公告之日起3日内向我处提出,未提出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及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哈密市复兴路义乌小商品城三楼
联系人:朱娇娇
电话:0902-7191023
哈密市正信公证处
2024年10月9日
公 告
(2024)新2328破1号
2024年8月14日,本院作出(2024)新2328破1号民事裁定书,受理木垒县金磊水泥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2024年9月13日,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称管理人经调查以及申请木垒县人民法院进行网络查控,债务人木垒县金磊水泥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任何可供清算的财产,请求本院终结木垒县金磊水泥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债务人木垒县金磊水泥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依法应当终结木垒县金磊水泥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程序,管理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木垒县金磊水泥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程序。特此公告。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4年10月9日
马学文:
本院受理原告鲁艳萍诉马学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当事人举证责任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原告在诉状中要求:1.被告偿还借款41300元(17000元+24300元),赔偿利息损失14231元(17000元×4.35%÷12个月×108个月+24300元×4.35%÷12个月×86个月),合计55531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你的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大西渠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4年10月9日
陈浩:
本院受理原告昌吉市飞燕设备租赁站诉陈浩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新2301民初2539号民事判决书,1.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支付租赁费16650元,利息1942.92元;2.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返还设备(1米钢管120根,1.5米钢管140根,2米钢管100根,2.5米钢管30根,3米钢管140根,3.5米钢管40根,6米钢管113根,顶丝180个,步步紧60个,各类扣减930个);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4年10月9日
催缴通知书
编号:(2024)巴住建防催字
第 M072号限期缴纳城市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新疆德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4年6月21日邮寄送达的(2024)巴住建防征决字第 M072号征收决定书,限你单位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到巴州住建局办理缴费手续并至库尔勒市税务局办税服务大厅缴纳易地建设费,但你单位至今未履行该缴纳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催告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到我局办理缴费手续并至库尔勒市税务局办税服务大厅缴纳易地建设费772074.00元。
如你单位逾期不履行,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全部由你单位承担。特此催告。
注:本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0月9日
声 明
我单位“伊犁禺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章(序列号:6540000054998)于2023年10月2日不慎遗失,发现公章遗失后,我单位立即组织人员进行寻找,但至今未果。现声明此公章作废,自登报声明之2023年10月2日起,用此章签订的任何合同且无法人亲笔签字均视为无效,为了避免公章被不法分子利用,现特向贵处申请登报声明如下:
1、自2023年10月2日日起,我单位对遗失的公章不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使用、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转让遗失的公章;3、如有发现遗失公章被他人非法使用,我单位将依法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4、我单位已采取必要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向公安机关报案、通知相关业务合作伙伴等,以防止公章被非法使用;5、我单位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协助找回遗失的公章;6、自该报刊发出之日起7天,7天内有关方面如有异议,请及时向我单位或相关部门报告并进行核实。特此声明!
联系电话:1339992323
联系地址: 第七师124团金泉时代
伊犁禺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24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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