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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10-09
A+ | a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居来提·艾合买提,男,1980年5月3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8005302610,身份证住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和平南路124号楼2单元401号。
您与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依巴克区支行(下称“债权人”)于2021年1月5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前面编号为2021年借字第0702019号《个人借款合同》、2021年保字第0702019号《担保合同》【上述合同以下合称“债权文书”】经本处公证并赋予上述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1)新乌米东证字第65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上述债权文书约定:借款人居来提·艾合买提向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依巴克区支行申请贷款人民币壹佰叁拾万元整,由居来提·艾合买提提供抵押担保。借款人、抵押人另行出具了《还款暨担保承诺书》承诺:上述债权文书经乌鲁木齐市米东公证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如债务人逾期不付,债权人可以单方申请公证处出具《执行证书》就债务人借款本息、违约金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借款人、担保人自愿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居来提·艾合买提应按照上述债权文书约定向债权人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贷款期限24个月。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依据债权文书约定,已构成违约。截止至2024年9月25日,借款人尚欠贷款本金人民币壹佰贰拾玖万玖仟叁佰贰拾陆元伍角整(小写:1299326.50元),利息合计人民币叁拾贰万壹仟壹佰陆拾柒元柒角陆分(小写: 321167.76元),本息合计人民币壹佰陆拾贰万零肆佰玖拾肆元贰角陆分(小写:1620494.26元)以及截止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债权文书约定的其他实现债权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可以主张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利息计算方式:
正常债务利息=本金×日万分之2.111111×天数
逾期债务利息=本金×日万分之3.166666×天数
加倍债务利息=本金×日万分之1.75×天数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下发此通知向您核实上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以及是否与债权人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如有疑义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自然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个自然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您承担。
联系人:余文燕、王华
联系电话:15109913296、13009672661
公证处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古牧地中路739号
乌鲁木齐市米东公证处
2024年10月9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张毅,身份证号:620522198810202139
保证人:新疆广汇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债务人、抵押人张毅及保证人新疆广汇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贷款人、抵押权人、债权人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9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为gd201803287565号《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8)新乌诚信证内字第16717号]。现债务人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截至到2024年8月20日,债务人尚欠借款本金:619030.17元,利息:15004.08元,罚息:137.28元,复息243.32元,合计:634414.85元未偿还。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债权人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债务人、抵押人、保证人未按时偿还借款本息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们核实债务数额。请见本通知7日内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楼
联系电话:(0991)2355271、13899975717 李天军;(0991)2355271、13999975789 王施磊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4年10月9日
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编号: 20240927001
张小江、康丽(借款人、受信人、抵押人):
您于2021年12月3日从我行借款肆拾万元整(大写),(合同编号为1976019500001)。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358820元,利息:11892.76元,罚息:1813.73元,复息:299.53元,本息合计:伍拾万零壹仟贰佰贰拾肆(小写372826.02元),此本息为截止2024年9月27日。现您因违反了合同第十条的规定,我行依据主合同所赋予的权利,宣布借款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前到期,请您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归还上述提前到期的债务,否则,我行将采取法律措施,以保障我行的合法权益。特此通知。
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2024年10月9日
公 告
天劳人仲函〔2024〕131号
新疆赛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天劳人仲字〔2024〕第1114号(雨尔开西·阿力木江)诉你单位关于支付拖欠工资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10月9日
遗失公告
1.叶城县合普瑞科热力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遗失,章号:6531260031303,现声明作废。
2.喀什合普瑞科节能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法人刘成伟私章遗失,章号:6531260031310,现声明作废。
3.牟建霖遗失律师执业证,编号:16532202410777366,发证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现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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