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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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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 债 通 知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秦小辉,男,身份证号码:511025198304281011

  保证人:五家渠千和康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们与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7年1月10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0072016104075130301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该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7)新证经字第1850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35万元,借款期限30年。债务人自2019年5月5日起陆续出现贷款本息逾期,截止到2024年8月18日债务人已累计63期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连续逾期6期,根据《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中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相关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了《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止到2024年8月18日债务人应偿还剩余贷款本金307590.93元,逾期利息4907.25元,逾期罚息77.83元,剩余贷款本息共计312576.01元(具体本金、利息及罚息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偿付自2024年8月19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以实际结算日金额为准);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被执行人须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1.75×迟延履行期间,一般债务利息按照合同约定为准;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催收费用、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邮寄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其他各种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 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魏丽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疑义。如有疑义,请于本通知下发之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有你们(公司)承担。

  地址:乌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娇艳、魏丽

  电话:0991-2316737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9月26日

  伊犁川宁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生物基可降解材料生产制造技改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第二次信息公示

  2024年7月22日,受伊犁川宁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中科国恒(北京)生态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承担了“伊犁川宁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生物基可降解材料生产制造技改工程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现对该项目进行公众参与第二次信息公开。公示材料如下:

  一、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全文的网络链接及查阅纸质报告书的方式和途径:

  1.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详见报告网络链接http://www.klcnsw.com/#/index

  2.查阅纸质报告书的方式和途径

  如需查阅纸质报告书可联系环评单位。

  二、征求意见的公众范围

  项目所在地公众、法人和其他组织及关心该项目建设的所有社会人士。

  三、公众意见表的网络链接

  http://www.xjhbcy.cn/hbcyxh/xxgk/255400/hjyxpjgzcygs/284162/index.html

  四、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途经

  向指定邮箱发送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

  1.本项目建设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名称:伊犁川宁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丁女士,联系方式0999-8077777转9171

  2.环评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

  环评单位名称:中科国恒(北京)生态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安宁庄东路8号3层30655,联系人:舒媛,联系方式18139663640,电子邮箱367180864@qq.com

  五、公众意见的起止时间

  公示日期起10个工作日。

  报告网络链接https://www.alipan.com/s/sEaXJEoSJB7

  伊犁川宁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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