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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9-25
A+ | a核实债务通知
新疆昆仑汇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疆腾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汇金宝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邹学银、郑茶妹、徐美观、李新中:
2023年12月27日,被申请人新疆昆仑汇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丰建筑”)向新疆金投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申请债务重组捌仟叁佰肆拾陆万叁仟贰佰壹拾元柒角玖分,期限24个月,并由被申请人新疆腾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亿房产”)、乌鲁木齐汇金宝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金宝地”),以及邹学银、郑茶妹、徐美观、李新中提供连带保证担保,被申请人腾亿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各方签订了编号0120231205287号《债权转让协议》、0120231205288号《重组还款协议》、0120231205289号《抵押协议》、0120231205290、0120231205291、0120231205292、0120231205293、0120231205294号《保证协议》;各方共同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申请办理上述合同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申请人依约定向原债权人新疆昆仑尼雅生态农牧发展有限公司支付8,320万元债权转让款。本处于2024年1月4日出具了(2024)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15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
申请执行人新疆金投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30日向我处提出执行申请称:被申请人汇丰建筑未能按照0120231205288号《重组还款协议》如期支付对应重组宽限补偿金,已构成违约,触发0120231205288号《重组还款协议》第11.1条违约条款,根据0120231205288号《重组还款协议》第11.2条的约定,申请人于2024年8月5日以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汇丰建筑送达催款通知函,要求其在收到函件后的5个工作日内支付逾期重组宽限补偿金,否则申请人将根据0120231205288号《重组还款协议》第11.2.2条宣布所有债务立即到期。截至2024年8月30日,被申请人仍未清偿上述债务。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及担保人偿还上述欠款本息。1、截至2024年8月20日,剩余重组债务83,463,210.79元,逾期重组宽限补偿金12,797,692.32元,违约金11,070,003.86 元,债权合计人民币107,330,906.97元。2、自2024年8月21日起自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逾期重组宽限补偿金及违约金(计算方式以0120231205288号《重组还款协议》约定为准)。3、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各种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执行费、公告费、公证费等费用)。
现申请执行人新疆金投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你们逾期未偿还上述债务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款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刊登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否则,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杨海龙、秦婧
电话:0991-2316259、17799711787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9月25日
声 明
玛衣垃·塔尔,地夏提·沙依拉西,洪阳,阿卜杜艾尼·达吾提,苏麦耶·阿布都艾尼,黄超杰,李珊,以上7人旷工已达15日,现新疆每日集团有限公司及下属加盟、门店与以上人员解除劳动关系。
新疆每日集团有限公司
2024年9月25日
黄丽萍、冷云先:
本院在执行刘风玲与黄丽萍、冷云先合伙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朱红亮提出书面执行异议申请,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新2301执异31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案外人朱红亮的异议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4年9月25日
甘肃省华源山水碳材料有限公司(被申请人):
钦州仲裁委员会于2024年8月14在新疆法制报刊发的(2024)钦仲案字第305号案中,将原定:2024年9月27日11:00开庭,2024年10月10日作出裁决,2024年10月20日前领取裁决书,更改为:2024年10月10日11时开庭,2024年10月18日作出裁决,2024年10月25日前领取裁决书,其余不变。
钦州仲裁委员会
2024年9月25日
公 告
天劳人仲函〔2024〕130号
天山区大湾北路撒撸尔原汤牛肉面店:
本委已受理天劳人仲字〔2024〕第1006号(马成梅)诉你单位关于确认劳动关系、支付拖欠工资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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