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中缝
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9-18
A+ | a核实债务通知书
被执行人(借款人、抵押人):韩龙(公民身份号码:612324196905067219)
借款人、抵押人韩龙(公民身份号码:612324196905067219)与贷款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磨沟区支行于2012年3月2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磨沟区)编号为(2014)年房字第MCON202102193091526号《个人购房按揭借款合同》,于2012年1月11日签订了《担保及回购协议》,债务人、抵押人出具了《借据》,均有“若未能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均自愿依法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经本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12)新乌证内字第7469号】。
借款人韩龙向贷款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磨沟区支行贷款壹佰叁拾叁万元整;贷款期限180个月,自2012年3月2日至2027年3月2日止,按月付息,抵押人韩龙自愿用其名下的一套房地产(该房地产位于: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安居南路802号鸿瑞豪庭6栋29层1单元2902(跃层))为上述贷款提供抵押担保。贷款人、借款人、抵押人各方就债务人违约时本处应债权人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前的核实内容、程序也作出了明确、具体的承诺。
该笔贷款已经到期,现因借款人韩龙未按合同约定足额偿还借款本息,根据《个人购房按揭借款合同》的约定,已构成违约行为。截至到2024年6月27日,尚欠债权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磨沟区支行欠款本金445638.32元、利息22066.54元,本息合计人民币467704.86元(大写:肆拾陆万柒仟柒佰零肆元捌角陆分)。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刘晓世向你(们、公司)发出此通知,并向你(们、公司)核实上述债务的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你(们、公司)于本通知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向本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交相关证据,否则将被视为对上述债务履行情况的认可,我处将依据公证书编号为【(2012)新乌证内字第7469号】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公证书及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出具执行证书,其法律责任及法律后果由你(们、公司)自行承担。同时,债务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债务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债权人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万宴城(南门地铁站A西北口步行270米)天成广场23楼
联系电话:(0991)2825790、 18999253366刘晓世、 13999890370古丽迪娅尔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4年9月18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李莉(身份证:652325197807010823)
抵押人:马辉(身份证:411528197607034112)
保证人:新疆新景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9MA776WWP44)
我行于2018年10月31日与借款人、抵押人李莉,抵押人马辉,保证人新疆新景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定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180040344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根据上述合同约定,2018年11月8日我行给借款人李莉发放个人一手房贷款282000元,贷款期限为2018年11月8日起至2038年11月7日止。此笔借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公证处于2018年11月5日,作出(2018)新乌米东证字第16900号公证书,公证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现借款人李莉未按合同约定按期支付贷款本金及利息,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李莉,抵押人马辉,保证人新疆新景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180040344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米东支行
2024年9月18日
道 歉 信
广大人民群众:
2022年1月至3月期间,我们两人前往塔城地区沙湾市山区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马鹿2只,我们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资源造成严重损害,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为此,我们非常后悔,对因自己的行为给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和损失,深表歉意。
我们自愿承担刑事责任,认罪认罚,自愿以全力保护野生动物的方式进行生态修复,共同承担对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马鹿所造成的损失,最大限度的弥补对野生动物资源造成的损害。在此向公众郑重赔礼道歉,恳请谅解。
道歉人:胡沙音·阿布力马井
叶尔那扎尔·吾尼迪尔汉
2024年9月18日
遗失公告
1.吾甫尔·努尔 遗失(身份证号:650102194512014519)2004年在花尔沟公墓购买的墓地的安葬证,位置在老墓南区自选墓。
2.柴启龙遗失护照,护照号为:E73967993,现声明作废。
3.喀什京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公章遗失,公章号:653124000 6000, 现声明作废。
4.叶城县奋立修缮队公章遗失,章号:6531260013769,现声明作废。
5.叶城县奋立修缮队财务专用章遗失,章号:6531260013770,现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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