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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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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桑木卡·考根塞干(身份证:65232219890306451X)

  抵押人:米娜古丽·热斯拜(身份证:654027199109082923)

  我行于2022年4月28日与借款人、抵押人桑木卡·考根塞干,抵押人米娜古丽·热斯拜签定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220037512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根据上述合同约定,2022年5月16日我行给借款人桑木卡·考根塞干发放个人二手房贷款385000元,贷款期限为2022年5月16日起至2052年5月15日止。此笔借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公证处于2022年5月12日,作出(2022)新乌米东证经字第4344号公证书,公证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现借款人桑木卡·考根塞干未按合同约定按期支付贷款本金及利息,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桑木卡·考根塞干,抵押人米娜古丽·热斯拜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220037512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米东支行

  2024年9月18日

  廖志远:

  本院受理原告伊犁金城电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廖志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新4002 民初27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伊宁市人民法院

  2024年9月18日

  昌吉市新天地昌盛工程服务部:

  本委依法受理申请人张建国与你单位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劳动争议一案,因与你单位负责人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及开庭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个工作日即视为送达(遇节假日顺延)。本案定于2024年10月30日上午10时30分(北京时间)在昌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一号仲裁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委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决。

  昌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9月18日

  环境影响报告书

  第二次公众参与公示

  我单位委托新疆瑜璟润诚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昌吉市二六工镇历史遗留采坑综合治理项目环评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已完成,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对报告书征求意见稿进行信息公示,公众可在公示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对项目环境影响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征求意见稿链接:http://www.xjhbcy.cn/blog/article/14009;公众可前往我单位查阅纸质版报告。

  公众意见表链接:http://www.xjhbcy.cn/hbcyxh/xxgk/255400/hjyxpjgzcygs/284162/index.html。

  新疆铸疆商贸有限公司

  2024年9月18日

  限期缴纳城市防空地下室

  易地建设费催缴通知书

  编号:(2024)巴住建防催字第L018号

  魏新刚:

  我局于2024年1月12日向新疆昊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送达的(2024)巴住建防征决字第L018号征收决定书,限新疆昊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到巴州住建局办理缴费手续并至库尔勒市税务局办税服务大厅缴纳易地建设费,但新疆昊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该缴纳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办法》的有关规定,因新疆昊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依法履行义务即注销,现催告你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到我局办理缴费手续并至库尔勒市税务局办税服务大厅缴纳易地建设费330260.85元。

  如你逾期不履行,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全部由你承担。本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催告。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9月18日

  分类公告

  郑重申明

  乌鲁木齐众佳鑫隆劳务有限公司在承包新疆瑞诚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轮台县瑞华未来城一标项目劳务中,由于甲方资金不到位导致拖欠工资,工资表交于轮台县劳动监察大队,在协调解决工资过程中,于2024年9月4日,私下我分项班组(其中包括:覃德全、田应德、韩想军、吕华清)与新疆瑞诚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双方承诺书,我公司特此申明,各班组与新疆瑞诚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任何承诺,我公司一概不认可,如果各班组不停止违约行为,造成后期因结算拖欠劳务费等一切法律纠纷由各班组自行承担。

  乌鲁木齐众佳鑫隆劳务有限公司

  2024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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