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中缝
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8-30
A+ | a债务核实通知
李俊涛、张洁:
债务人、抵押人李俊涛(男,身份证号:653021197907070216)、张洁(女,身份证号:654221198706200746)与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友好路支行于2020年4月9日签订了合同编号:2020友好路E抵快贷0302号《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于2020年4月11日签订了《个人借款最高额抵押合同》、《借据》,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9268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债务人、抵押人李俊涛、张洁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友好路支行偿还贷款本息。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友好路支行于2024年7月29日以现场送达的方式向你们送达了《收回贷款通知书》。截止2024年7月23日,贷款逾期11期,债务人尚欠贷款本金449631.66元,利息22354.01元,共计欠款471985.67元,以及自2024年7月23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和实现债权所产生送达费、公证费等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肖楠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疑义。如有疑义,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自行承担。
地址:乌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肖 楠
电话:0991-2826901、1779971192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8月30日
债务核实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
借款人安帆、保证人哈密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5日与工商银行哈密分行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申请借款22万元,用于购买位于哈密市天悦湾18-3-401的房产,并以该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同时由保证人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之后各方就签订的合同向公证处申办赋强公证,贷款人按约向安帆发放贷款。
现贷款人称,截至2024年7月21日,该笔贷款累计违约24期,尚欠本金、拖欠利息及罚息共计153463.33元。据司发通(2000)107号《联合通知》第五条,本处特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对上述债务履行情况有无疑义。如有疑义请于公告之日起3日内向我处提出,未提出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及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哈密市复兴路义乌小商品城三楼哈密市正信公证处
联系人:苏志琛
电话:0902-7191023
哈密市正信公证处
2024年8月30日
债务核实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
借款人关砚亭、冉芸于2014年8月27日与工商银行哈密分行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申请借款17.2万元,用于购买位于哈密市波尔多小镇3-4-502的房产,并以该房产提供抵押担保,之后各方就签订的合同向公证处申办赋强公证,贷款人按约向关砚亭、冉芸发放贷款。
现贷款人称,截至2024年7月21日,该笔贷款累计违约25期,尚欠本金、拖欠利息及罚息共计117016.56元。据司发通(2000)107号《联合通知》第五条,本处特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对上述债务履行情况有无疑义。如有疑义请于公告之日起3日内向我处提出,未提出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及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地址:哈密市复兴路义乌小商品城三楼哈密市正信公证处
联系人:苏志琛
电话:0902-7191023
哈密市正信公证处
2024年8月30日
债务核实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
借款人黄天翔于2014年8月6日与工商银行哈密分行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申请借款20万元,用于购买位于伊州区和泰园2-3-602的房产,并以该房产提供抵押担保,之后各方就签订的合同向公证处申办赋强公证,贷款人按约向黄天翔发放贷款。
现贷款人称,截至2024年7月21日,该笔贷款已累计违约7期,尚欠本金、拖欠利息及罚息共计109863.39元。据司发通(2000)107号《联合通知》第五条,本处特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对上述债务履行情况有无疑义。如有疑义请于公告之日起3日内向我处提出,未提出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及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哈密市复兴路义乌小商品城三楼哈密市正信公证处
联系人:苏志琛
电话:0902-7191023
哈密市正信公证处
2024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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