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中缝

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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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田诚裕慈惠综合门诊部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赵玉琴等24人与被申请人和田诚裕慈惠综合门诊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和市劳人仲字〔2024〕192号)。因与你公司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申请人仲裁申请书及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通知书、庭前调解建议书、风险告知书。仲裁请求:

  1.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赵玉琴的拖欠的工资2022年9月至2024年5月合计97704.44元;

  2.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王晓梅的拖欠的工资2022年9月至2024年6月合计32388.08元;

  3.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努斯热提·麦提尼亚孜的拖欠的工资2023年7月至2024年7月合计13209.2元;

  4.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古丽妮萨汗·阿卜杜拉的拖欠的工资2022年9月至2024年6月合计28726元;

  5.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吐送尼沙·亚生的拖欠的工资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合计13104元;

  6.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阿丽耶·吾斯曼拖欠的工资2022年9月至2023年4月合计18038.58元;

  7.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阿米娜·阿不力克木的拖欠的工资2022年9月至2024年6月合计19333元;

  8.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奴尔比也·艾尼瓦尔的拖欠的工资2022年9月至2024年6月合计22743.86元;

  9.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巴伊麦古丽·麦提亚森的拖欠的工资2022年9月至2024年6月合计13138.77元;

  10.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古丽拜合热姆·伊德日斯的拖欠的工资2022年9月至2024年6月合计23403.25元;

  11.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茹则妮萨·阿卜杜拉的拖欠的工资2023年7月至2024年6月合计9522.05元;

  12.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布威热比·拜科日的拖欠的工资2022年9月至2024年6月合计26617.1元;

  13.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吴晓梅的拖欠的工资2022年9月至2024年5月合计41851.29元;

  14.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奥古丽妮萨·图尔荪托合提的拖欠的工资2022年9月至2024年5月合计40129.55元;

  15.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穆凯代斯·图尼亚孜的拖欠的工资2022年12月至2023年4合计7707.46元;

  16.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古丽白合热木·阿不拉的拖欠的工资2022年9月至2024年6月合计28703.75元;

  17.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木克热木·苏里坦的拖欠的工资2022年9月至2024年6月合计17281.62元;

  18.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阿依努尔·奥布力拖欠的工资2022年9月至2024年6月合计27910.3元;

  19.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排则古丽·奥布力艾散拖欠的工资合计10825.88元;

  20.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热孜亚·买买提阿不拉拖欠的工资2022年9月至2024年6月合计14311.00元;

  21.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阿瓦尼萨·阿布都拉拖欠的工资2023年7月至2024年7月合计13209.2元;

  22.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吾买尔·艾则孜拖欠工资2024年3月至2024年4月合计6100元;

  23.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热伊莱·麦麦提艾力的拖欠的工资2022年9月至2024年6月合计10258.106元;

  24.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阿卜力克木·阿卜杜米吉提的拖欠的工资2024年1月至20246月合计17978.208;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设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现定于2024年10月24日11时在和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田市北京西路344号),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作缺席裁决。特此公告。

  和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8月29日

  马成:

  本院受理原告马秀红诉马成离婚纠纷一案,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当事人举证责任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原告在诉状中要求:1.判令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判令婚生子马智瑞(2008年9月14日出生)、婚生女马智轩(2015年8月25日出生)由原告扶养,由被告每月支付被扶养人5000元扶养费直至18周岁独立生活为止;3.判令位于昌吉市军户农场场部东方金苑小区5号楼1单元501室归原告所有、位于昌吉市二六工镇下东工村153号归被告所有,每年10亩地土地承包费归被告所有;4.判令共同债务11000元由原被告共同承担;5.判令本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昌吉市法院大西渠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4年8月29日

  遗失公告

  1.亚森·托合提麦提遗失新QY0668车的加气证,证号0P新Q-1033467,现声明作废。

  2.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鑫顺祥水产经销部在华夏银行乌鲁木齐长江路支行基本户11554000000361737预留公章遗失,声明作废。

  3.可克达拉市诚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遗失公章,章号:6624002000323,现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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