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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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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实债务通知

  (2024)新乌中信证核字第928号

  借款人(抵押人):陈彦锋

  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王静

  保证人:五家渠廊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名:五家渠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7年9月14日与借款人(抵押人)陈彦锋、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王静、保证人五家渠廊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名:五家渠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了编号60092017100504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8)新乌证内经字第002899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7年9月15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308000元,期限2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4年5月29日分别向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保证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252728.52元;利息人民币15400元、罚息人民币947.19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4年6月20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4年6月21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保证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4年8月28日

  新疆航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蒲林明与被申请人新疆航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和市劳人仲字〔2024〕131号)。因与你公司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和市劳人仲字〔2024〕131号)裁决书。裁决如下:二、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9623元(2022年职工月平均工资7089元×7个月);三、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91500元(2023年职工月平均工资7625×12个月);四、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5750元(2023年职工月平均工资7625×6个月);五、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1267元(2022年职工月平均工资7089元/月×3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六、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0元(4天×50元/天)住院伙食补助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书,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和田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和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8月28日

  新疆航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张世平与被申请人新疆航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和市劳人仲字〔2024〕118号)。因与你公司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和市劳人仲字〔2024〕118号)裁决书。裁决如下:一、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9623元(工资7089元/月×7个月);三、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91500元(上一年度职工平均职工工资7625元/月×12个月);四、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5750元(上一年度职工平均职工工资7625元/月×6个月);五、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1267元(7089元/月×3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工资。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书,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和田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和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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