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中缝
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8-28
A+ | a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新疆联创卓悦文化产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0005605371997,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北路8号红山新世纪35楼3506室
保证人:新疆九州汇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30620720188,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货场东路90号
保证人:全寿山,男,公民身份号码:659001196905100018
保证人:陶旭,男,公民身份号码:650203196606070010
保证人:赵杨,男,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7105202153
保证人:赵素菲,女,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7210193527
你们与贷款人新疆天山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0日签订了编号为:2022年借字第010040号《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为:2022年保字第010040号《担保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22)新乌诚信证内字第4263号>。
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贰仟壹佰万元整,借款期限自2022年3月30日至2024年3月29日。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现贷款已到期,借款人及保证人仍未偿还完毕以上借款本息。贷款人现要求你们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承担合同中约定的罚息、违约金,承担执行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截止2024年8月14日欠款本金21000000元,利息4411680.44元,本息合计人民币25411680.44元,2024年8月14日后至案件执行终结日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方式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抵押人及保证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抵押人及保证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新疆天山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楼
联系电话:13899975717、0991-2355127李天军;13699959339、0991-2825790 雷甜甜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4年8月28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4)新乌中信证核字第924号
借款人(抵押人):赵琰
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乔艳萍
保证人:五家渠廊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名:五家渠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7年11月27日与借款人(抵押人)赵琰、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乔艳萍、保证人五家渠廊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名:五家渠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了编号60092017100682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8)新乌证内经字第004992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7年12月25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265000元,期限2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4年5月29日分别向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保证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213040.48元;利息人民币3726.82元、罚息人民币83.05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4年6月20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4年6月21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保证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4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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