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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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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 知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新商路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借款人):新疆翰伶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抵押人、保证人):新疆鸿晟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保证人):新疆禧粤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保证人):新疆中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保证人):周剑波,男,公民身份号码:460100196904190037

  被执行人(保证人):郑晓晖, 女,公民身份号码:440527197512054346

  因申请执行人向我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我处向你们各方送达了《核债通知》,《核债通知》中列明:申请执行人称,截止至2024年3月18日,被执行人(借款人)未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人民币7900000元,逾期利息521400元,本息合计8421400元。

  现申请执行人称,自2024年3月19日至2024年8月12日期间,被执行人(借款人)已归还逾期利息921666.67元,截止至2024年8月12日,被执行人(借款人)尚欠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7900000元,欠付逾期利息373933.33元,欠付本息合计8273933.33元。现申请执行人要求继续签发执行证书。

  现应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郭洁下发本通知,再次向你们各方核实申请执行人所称前述债务数额和债务履行情况是否正确属实,你们各方对前述债务数额和债务履行情况有无疑义,如有疑义,请你们各方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邮寄送达为7日内、直接送达为2日内、电话通知、短信通知为2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你们各方未能按期向本公证处提出有关对上述债务偿还情况及数额的疑义或虽提出疑义却未能提交相应的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债务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本公证处将为申请执行人签发执行证书,由此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由你们各方承担。

  另,前述逾期利息计算截止日为2024年8月12日。自2024年8月13日起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逾期利息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逾期利息以及根据你们各方所签订合同的约定,被执行人所应承担的申请执行人为实现上述债权支付的全部费用(公证费、催收费、诉讼(或仲裁费)、律师费、执行费、公告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抵押物处置费、过户费、差旅费等),申请执行人已一并申请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及主张。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娇艳、郭洁

  电话:0991-2316190、2828190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8月27日

  努尔都曼·木哈太:

  本院受理原告努尔别克·哈勒木别克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2024)新2323民初172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司法公开通知书及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依法解除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2.判令被告偿还本金21500元、利息828元(21500元×3.85%÷12个月×12个月,自2023年7月19日至2024年7月18日);并以货款本金21500元为基数,并按年利率3.85%支付自2024年7月18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其他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逾期答辩不影响本院审理。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七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2024年8月27日

  公 告

  天劳人仲函〔2024〕107号

  新疆美意延年商贸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天劳人仲字〔2024〕第166号(张丹)诉你单位关于确认劳动关系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8月27日

  公 告

  天劳人仲函〔2024〕109号

  新疆庭州特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天劳人仲字〔2024〕第1201号(杨森)诉你单位关于确认劳动关系、支付拖欠工资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风险告知书、申请书副本及开庭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与相关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0日内。本委定于2024年10月11日上午11时(北京时间)在本委仲裁一庭(乌市碱泉二街199号)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特此公告。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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