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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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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实债务通知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李岩,女,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7401161024

  保证人:任怀州,男,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7005161014

  保证人的财产共有人:李莉,女,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7205191023

  贷款人乌鲁木齐米东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5日与借款人李岩、保证任怀州及其财产共有人李莉签订了33012018159933的《个人担保借款合同》,上述合同经本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8)新乌米东证字第15311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向乌鲁木齐米东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借款期限5年。现贷款人称借款人违反了合同的规定,未能按期如数向贷款人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截止2024年8月11日,借款人李岩尚欠借款本金6417.51元,逾期利息1420.22元,以及截止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实现债权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现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下发此通知向借款人、担保人核实上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以及是否与债权人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如有疑义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个自然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个自然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借款人、担保人承担。

  联系人:刘楠

  电话:0991-3351204

  地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古牧地中路739号

  乌鲁木齐市米东公证处

  2024年8月23日

  核实债务通知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田进付,男,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7312151019

  共同还款人:马红青,女,公民身份号码:650121197206103225

  保证人:汪金福,男,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6808081013

  财产共有人:马晓彦,女,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7411111020

  贷款人乌鲁木齐米东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2日与借款人田进付、共同还款人马红青、保证汪金福及其财产共有人马晓彦签订了33012018156811的《个人担保借款合同》,上述合同经本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8)新乌米东证字第14611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向乌鲁木齐米东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借款期限5年。现贷款人称借款人违反了合同的规定,未能按期如数向贷款人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截止2024年8月11日,借款人田进付尚欠借款本金8390.58元,逾期利息2239.15元,以及截止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实现债权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现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下发此通知向借款人、担保人核实上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以及是否与债权人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如有疑义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个自然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个自然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借款人、担保人承担。

  联系人:刘楠

  电话:0991-3351204

  地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古牧地中路739号

  乌鲁木齐市米东公证处

  2024年8月23日

  核实债务通知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王红运,男,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7507222534

  贷款人乌鲁木齐米东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28日与借款人王红运签订了33012023164493的《个人借款合同》,上述合同经本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3)新乌米东证经字第8435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向乌鲁木齐米东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伍万玖仟元整,借款期限2个月。现贷款人称借款人违反了合同的规定,未能按期如数向贷款人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截止2024年8月11日,借款人王红运尚欠借款本金47606.48元,逾期利息3584.42元,以及截止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实现债权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现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下发此通知向借款人、担保人核实上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以及是否与债权人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如有疑义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个自然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个自然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借款人、担保人承担。

  联系人:刘楠

  电话:0991-3351204

  地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古牧地中路739号

  乌鲁木齐市米东公证处

  2024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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