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中缝
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8-23
A+ | a古丽巴努·艾尔肯:
本院受理的原告麦麦提艾力·吐鲁甫诉被告古丽巴努·艾尔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新0102民初507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2024年8月23日
新疆柒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唐春江:
本院在执行昌吉市新浙东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与新疆柒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李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昌吉市新浙东建材商贸有限公司提出书面追加被执行人申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新2301执异279号裁定书,裁定:驳回申请执行人昌吉市新浙东建材商贸有限公司的追加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4年8月23日
债务核实通知
袁宁:
借款人、抵押人袁宁、保证人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石金禹与贷款人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6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gd201710117226号《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经本公证处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8)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6057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依据上述合同及贷款人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执行申请书》及《个人贷款借款借据》,贷款人于2017年11月7日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人民币贰拾叁万元整,借款人未按约定偿还贷款,后经贷款人催款未果。该笔贷款于2021年5月21日起,已累计逾期35期,截止至2024年5月28日,债务人尚欠贷款人贷款本金人民币169745.62元,欠付利息人民币10691.99 元,罚息711.29元,复息546.64元,合计本息人民币181695.54元。另外,根据贷款人的要求主张自2024年5月29日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罚息、复息和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复息以及执行过程中产生的为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工作人员李虎、程晓宇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地址:乌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程晓宇
电话:0991-2835467、0991-2316509、17799712110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8月23日
核实债务通知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李广龙,男,公民身份号码:642222199011073215
共同还款人:李哈锁,女,公民身份号码:642222199302153282
保证人:马孝虎,男,公民身份号码:642221198108151274
保证人的财产共有人:李啊社,女,公民身份号码:642222198402153269
贷款人乌鲁木齐米东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7日与借款人李广龙、共同还款人李哈锁、保证人马孝虎及其财产共有人李啊社签订了33012023143522的《个人担保借款合同》,上述合同经本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3)新乌米东证经字第2585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向乌鲁木齐米东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肆万玖仟肆佰元整,借款期限6个月。现贷款人称借款人违反了合同的规定,未能按期如数向贷款人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截止2024年8月11日,借款人李广龙尚欠借款本金26912.03元,逾期利息2366.01元,以及截止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实现债权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现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下发此通知向借款人、担保人核实上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以及是否与债权人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如有疑义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个自然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个自然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借款人、担保人承担。
联系人:刘楠
电话:0991-3351204
地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古牧地中路739号
乌鲁木齐市米东公证处
2024年8月23日
遗失公告
1.阿尔孜故丽·吾买尔教师资格证丢失,号码为20086509732000087,现声明作废。
2.乌鲁木齐市汇成家庭事物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公章遗失,章号:6501022301795,现声明作废。
3.努尔阿丽耶·努尔麦麦提遗失新QR5281车的加气证证号(钢瓶钢号):C14753048B),现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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