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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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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务核实通知

  陈鹏举:

  借款人、抵押人陈鹏举、保证人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石金禹与贷款人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7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gd201709237126号《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经本公证处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7)新证经字第18735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依据上述合同及贷款人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执行申请书》及《个人贷款借款借据》,贷款人于2017年9月27日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人民币贰拾肆万贰仟元整,借款人未按约定偿还贷款,后经贷款人催款未果。该笔贷款于2022年11月21日起,已累计逾期34期,截止至2024年5月22日,债务人尚欠贷款人贷款本金人民币202650.9元,欠付利息人民币19940.73 元,罚息826.31元,复息1481.26元,合计本息人民币324903.5元。另外,根据贷款人的要求主张自2024年5月23日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罚息、复息和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复息以及执行过程中产生的为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工作人员李虎、程晓宇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地址:乌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程晓宇

  电话:0991-2835467、0991-2316509、17799712110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8月22日

  债务核实通知

  李永祥、谢彬:

  借款人、抵押人李永祥、谢彬、保证人新疆东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举东与贷款人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gd201708296988号《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经本公证处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7)新证经字第20302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依据上述合同及贷款人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执行申请书》及《个人贷款借款借据》,贷款人于2017年8月31日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人民币壹佰零壹万玖仟元整,借款人未按约定偿还贷款,后经贷款人催款未果。该笔贷款于2022年8月21日起,已累计逾期22期,截止至2024年5月28日,债务人尚欠贷款人贷款本金人民币906702.32元,欠付利息人民币76962.66 元,罚息3171.61元,复息5255.73元,合计本息人民币992092.32元。另外,根据贷款人的要求主张自2024年5月29日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罚息、复息和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复息以及执行过程中产生的为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工作人员李虎、程晓宇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地址:乌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程晓宇

  电话:0991-2835467、0991-2316509、17799712110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8月22日

  新疆航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李复容与被申请人新疆航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和市劳人仲字〔2024〕174号)。因与你公司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申请人仲裁申请书及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通知书、庭前调解建议书、风险告知书。仲裁请求:1.解除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2、依法裁决被申请人赔付工伤保险待遇278800元,具体包括下列费用:1.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160125元(7625×21);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8625元(7625×9);3.停工留薪42534元(7089×6);4.住院生活护理费7089元(7089×1);5.医疗门诊费427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设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现定于2024年10月15日11时30分在和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田市北京西路344号),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作缺席裁决。特此公告。

  和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8月22日

  公 告

  温宿县富鑫果品农民专业合作社、肖力、何定保、李军、李小军、李栋、李辉文、唐诗光、秦国立、肖兵、肖永光、蒋荣成、吴红春、袁仕富、王现中:

  本院在执行新疆天惠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温宿县富鑫果品农民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温宿县富鑫果品农民专业合作社无财产可执行,申请人新疆天惠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提出书面追加被执行人申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新2301执异27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新疆天惠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追加被执行人的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双方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4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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