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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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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 知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新商路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借款人、抵押人):新疆新富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抵押人、保证人):乌鲁木齐北园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保证人):新疆飞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保证人):周剑波,男,公民身份号码:460100196904190037

  被执行人(保证人):郑晓晖, 女,公民身份号码:440527197512054346

  因申请执行人向我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我处向各方送达了《核债通知》,《核债通知》中列明:申请执行人称,截止至2024年3月18日,被执行人(借款人、抵押人)未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人民币28500000元,逾期利息1631000元,本息合计30131000元。

  现申请执行人称,自2024年3月19日至2024年8月12日期间,被执行人(借款人、抵押人)已归还借款本金1330000元,逾期利息3075000元,截止至2024年8月12日,被执行人(借款人、抵押人)尚欠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7170000元,欠付逾期利息1286046.67元,欠付本息合计28456046.67元。现申请执行人要求继续签发执行证书。

  现应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郭洁下发本通知,再次向你们各方核实申请执行人所称前述债务数额和债务履行情况是否正确属实,你们各方对前述债务数额和债务履行情况有无疑义,如有疑义,请你们各方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邮寄送达为7日内、直接送达为2日内、电话通知、短信通知为2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你们各方未能按期向本公证处提出有关对上述债务偿还情况及数额的疑义或虽提出疑义却未能提交相应的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债务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本公证处将为申请执行人签发执行证书,由此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由你们各方承担。

  另,前述逾期利息计算截止日为2024年8月12日。自2024年8月13日起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逾期利息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逾期利息以及根据你们各方所签订合同的约定,被执行人所应承担的申请执行人为实现上述债权支付的全部费用(公证费、催收费、诉讼(或仲裁费)、律师费、执行费、公告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抵押物处置费、过户费、差旅费等),申请执行人已一并申请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及主张。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娇艳、郭洁

  电话:0991-2316190、0991-2828190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8月22日

  债务核实通知

  曹佳容:

  借款人、抵押人曹佳容、保证人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石金禹与贷款人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7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gd201709287196号《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经本公证处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7)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3401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依据上述合同及贷款人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执行申请书》及《个人贷款借款借据》,贷款人于2017年11月7日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人民币贰拾肆万贰仟元整,借款人未按约定偿还贷款,后经贷款人催款未果。该笔贷款于2021年12月21日起,已累计逾期30期,截止至2024年5月28日,债务人尚欠贷款人贷款本金人民币159327.54元,欠付利息人民币16606.78 元,罚息5439.73元,复息2112.25元,合计本息人民币183486.3元。另外,根据贷款人的要求主张自2024年5月29日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罚息、复息和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复息以及执行过程中产生的为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工作人员李虎、程晓宇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地址:乌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程晓宇

  电话:0991-2835467、0991-2316509、17799712110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8月22日

  遗失公告

  1.单位名称:乌鲁木齐拜塔石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原乌鲁木齐拜塔石食品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银行胜利路支行基本账户:0000020050110088233071,预留印鉴中法人私章:吐尔洪·亚森6501020193126丢失并作废。

  2.努尔买买提·亚森遗失新QXX395车的加气证,证号QP新Q-2652256,现声明作废。

  3.喀什耀和实业有限公司公章遗失,章号:6531280007380 ,现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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