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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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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 告

  (2024)新01破4号

  本院根据债权人张文平的申请,裁定受理债务人新疆百斯特物流服务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4年7月24日指定上海市海华永泰(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为新疆百斯特物流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人。新疆百斯特物流服务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4年8月30日前,向新疆百斯特物流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阳澄湖路98号葛洲坝大厦20层;邮政编码:830000;联系人:王君;联系电话:13899977006)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新疆百斯特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向新疆百斯特物流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新疆百斯特物流服务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4年9月10日上午北京时间12时在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39号法庭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特此公告!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14日

  公 告

  熊蕙娟:

  本院受理马娟与被告熊蕙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新0109民初12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1.被告熊蕙娟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马娟偿还借款80,000元及利息损失5,055.56元,并支付自2023年8月4日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以借款80,000元为基数,按照逾期还款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63.89元及邮寄送达费20元、公告送达费400元(原告马娟预交),由被告熊蕙娟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 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2024年8月14日

  债务核实函

  保证人:新疆景天明石油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阿卜杜赛麦提·阿卜力克木):

  阜康市东润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向新疆阜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贷款2000万元整用于购原料,借款期限自2021年7月2日起至2024年7月1日止。你公司为上述贷款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你们各方签订了《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最高额担保合同》,经本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1)新昌庭州证融字第1389-1390号]。

  上述借款到期后,阜康市东润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展期金额2000万元,贷款用途为偿还编号为2021年流借第165号《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展期期限均为10个月。你公司承诺仍自愿为上述展期借款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你们各方签订了《贷款展期合同》,经本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2023)新昌庭州证融字第519号]。

  现借款已到期,截至2024年7月11日,阜康市东润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保证人也未按照合同约定向贷款银行承担担保责任,根据《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相关约定,已构成违约。现银行决定提前终止合同,要求提前归还贷款。贷款银行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现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申请执行标的如下(截至2024年7月11日):

  1、本金(人民币大写):贰仟万元整(¥20000000.00);

  2、利息及罚息(人民币大写):壹佰陆拾叁万壹仟贰佰陆拾捌元零陆分(¥1631268.06);

  3、自申请之日至执行完毕之日所产生的利息及罚息;自2024年07月11日至实际借款偿还之日止的利息及复利均按照月利率10.806984‰;

  4、申请人为实现上述债务及担保权利所支出的其他费用(具体以相关票据为准);

  5、执行公证费(人民币大写):伍仟玖佰玖拾肆元整(¥5994)。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易龙涛、公证工作人员付文杰下发此通知,向阜康市东润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核实如下事项:1.你公司对借款人阜康市东润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违约的事实有无异议;2.你对上述申请执行标的有无异议;3.你公司是否承担了担保责任。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本处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书面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昌吉市北京南路21号华东实业16楼

  联系人:付文杰

  联系电话:15699055770、0994-2332088

  昌吉市庭州公证处

  2024年8月14日

  遗失公告

  ●新疆依玛热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遗失开户许可证,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新华南路支行,核准号:J8810017886101,账号:30002701040004955,现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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